名城一建(福建)发展有限公司(原名称:福建南平大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经本厅查实,你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厅申请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本厅于2018年7月4日批准你公司取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在申请过程中,你公司提供了虚假的“大福机电二期工程(办公大楼、宿舍楼、2#厂房)、星溪乡解放街市政道路工程、东平镇人民路市政道路工程、岭腰乡中心街市政道路工程、杨源乡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铁山镇垃圾处理工程”等代表工程业绩,构成以欺骗手段取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违法行为。
另查明:你公司原名称为福建南平大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3日将资质证书公司名称变更为名城一建(福建)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厅决定撤销你公司已取得许可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且你公司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以上两项建筑业企业资质。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及副本到本厅行政服务中心办理证书交回手续。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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