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切实加强我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制,强化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厅办公室结合实际,制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我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我厅实际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及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及工作人员。
第四条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调查处理。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戒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第七条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三)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