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信用评价系统的通知

闽建办规函〔2018〕44号
日期:2018-09-20 16:34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 闽建办规函〔2018〕44号 浏览量:{{ pvCount }}

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城乡规划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我厅制定印发了《福建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信用评价暂行办法》(闽建〔2018〕7号),并组织开发福建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信用评价系统。经研究,决定于2018年9月试运行评价系统,10月10日起正式启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系统登录事项

  (一)系统登录页面。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从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网上办事→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福建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信用评价系统页面登录。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登录。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使用省厅发放的主管部门用户信息锁登录评价系统进行相关操作,与“福建省城乡规划成果质量检查系统”共用信息锁。

  (三)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登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采用CA证书登录,持原有“福建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管理信息系统”和“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编制任务备案系统”CA证书的企业可以直接登录,其他无CA证书的企业可参考评价系统登录页面“数字证书办理指南”进行申请办理。

  二、信息填报、审核、公示、公布

  (一)基本信息。企业基本信息是从“福建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管理信息系统”和“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编制任务备案系统”中获取的,需要更改基本信息的请到以上两个系统更改。

  (二)良好行为。良好行为由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通过评价系统填报,并上传必要的证明材料,省内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向编制单位所在工商注册地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报,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报,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分别在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完成审核。

  (三)不良行为。不良行为按照“谁作出、谁采集”的原则,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理信息,由作出具体决定的部门负责采集公布。

  (四)自动公示、公布。良好行为、不良行为将自动集中公示,分别从每年的7月15日和1月15日开始,公示期5个工作日。综合评价结果将于每年的8月1日和2月1日自动集中公布。请各有关单位务必在相关时间节点前完成相关申报审核工作。

  三、其他事项

  登录页面可下载“福建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信用评价系统用户手册”,评价系统运行过程中,有相关修改建议或问题的,请按照以下方式联系:

  (一)省厅规划处。联系方式:0591-87522782,87546763(传真),地址:福州市鼓楼区北大路242号。

  (二)技术支持电话详见评价系统登录页面。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8年9月18日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