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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闽建许函〔2021〕124号 |
成文日期 |
2021-12-24 |
发布机构 |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搜索命中 |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行政审批局,自贸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委会: 为促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经研究,决定对全省范围的建筑业和监理企业开展一次资质动态核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由各级资质审批部门对经本部门审批、已取得建筑业和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开展随机抽查,抽查比例为已审批企业数的10%。各地可根据核查结果情况调整提高随机抽查比例。 二、核查内容 由各资质审批部门对照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工程监理企业资管理规定》,对被随机抽查到的企业开展资质动态核查,重点核查: (一)企业技术负责人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二)建筑业企业是否满足最低等级资质标准关于注册建造师和职称人员的要求,监理企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和其他注册人员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三)企业主要人员社保缴交情况。 (四)资质标准有要求的技术装备是否满足要求。 核查中,对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和职称人员频繁变更工作单位的,要进一步核实,属于“挂证”的,不予认定,并依法依规对其予以处理。 三、结果处理 经核查,对企业主要人员、技术装备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由各资质审批部门责令企业在60天内完成整改并向社会公布。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和监理企业资质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未整改的,由资质审批部门撤回其已取得的建筑业和监理企业资质。 各资质审批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认真做好本部门已审批企业资质的批后动态核查工作,并将核查情况于2022年2月底前报送省厅许可处。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24日 |
文 号 |
闽建许函〔2021〕124号 |
成文日期 |
2021-12-24 |
发布机构 |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搜索命中 |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行政审批局,自贸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委会: 为促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经研究,决定对全省范围的建筑业和监理企业开展一次资质动态核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由各级资质审批部门对经本部门审批、已取得建筑业和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开展随机抽查,抽查比例为已审批企业数的10%。各地可根据核查结果情况调整提高随机抽查比例。 二、核查内容 由各资质审批部门对照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工程监理企业资管理规定》,对被随机抽查到的企业开展资质动态核查,重点核查: (一)企业技术负责人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二)建筑业企业是否满足最低等级资质标准关于注册建造师和职称人员的要求,监理企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和其他注册人员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三)企业主要人员社保缴交情况。 (四)资质标准有要求的技术装备是否满足要求。 核查中,对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和职称人员频繁变更工作单位的,要进一步核实,属于“挂证”的,不予认定,并依法依规对其予以处理。 三、结果处理 经核查,对企业主要人员、技术装备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由各资质审批部门责令企业在60天内完成整改并向社会公布。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和监理企业资质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未整改的,由资质审批部门撤回其已取得的建筑业和监理企业资质。 各资质审批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认真做好本部门已审批企业资质的批后动态核查工作,并将核查情况于2022年2月底前报送省厅许可处。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24日 |
最新文件
相似信息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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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闽建许〔2025〕2号 |
成文日期 |
2025-03-19 |
发布机构 |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搜索命中 |
》(建市规〔2023〕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省住建厅组织制定了《福建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及结果应用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文 号 |
闽建许〔2025〕2号 |
成文日期 |
2025-03-19 |
发布机构 |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搜索命中 |
》(建市规〔2023〕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省住建厅组织制定了《福建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及结果应用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最新文件
相似信息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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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闽建许函〔2022〕28号 |
成文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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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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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命中 |
)有关要求,现将《厅本级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落实相关工作。 |
文 号 |
闽建许函〔2022〕28号 |
成文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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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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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命中 |
)有关要求,现将《厅本级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落实相关工作。 |
文件汇编
相似信息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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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闽建许〔2022〕1号 |
成文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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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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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命中 |
要建立资质动态核查负责制,实行谁核查、谁负责,核查人员需对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结果签名负责。 (三)各资质审批部门要运用信息化手段,通过资质审批政务服务系统对已批资质的企业人员,按照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数量进行系统自动锁定。 |
文 号 |
闽建许〔2022〕1号 |
成文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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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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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命中 |
要建立资质动态核查负责制,实行谁核查、谁负责,核查人员需对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结果签名负责。 (三)各资质审批部门要运用信息化手段,通过资质审批政务服务系统对已批资质的企业人员,按照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数量进行系统自动锁定。 |
文件汇编
相似信息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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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闽建筑〔2010〕34号 |
成文日期 |
2010-11-02 |
发布机构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搜索命中 |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实施《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试行)》(闽建建[2009]39号),对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不力、违规记分累计达到80分以上的责任人单位,作为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重点对象,促进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
文 号 |
闽建筑〔2010〕34号 |
成文日期 |
2010-11-02 |
发布机构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搜索命中 |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实施《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试行)》(闽建建[2009]39号),对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不力、违规记分累计达到80分以上的责任人单位,作为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重点对象,促进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
建筑市场
相似信息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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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闽建许〔2020〕5号 |
成文日期 |
2020-12-28 |
发布机构 |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搜索命中 |
三、核查办法 (一)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实行网上核查,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 (二)企业接到核查通知后,应对照资质标准要求,及时维护相关管理信息系统中的信息数据,并按照本通知第四点要求通过无纸化资质审批系统扫描上传资质核查有关材料。 |
文 号 |
闽建许〔2020〕5号 |
成文日期 |
2020-12-28 |
发布机构 |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搜索命中 |
三、核查办法 (一)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实行网上核查,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 (二)企业接到核查通知后,应对照资质标准要求,及时维护相关管理信息系统中的信息数据,并按照本通知第四点要求通过无纸化资质审批系统扫描上传资质核查有关材料。 |
最新文件
相似信息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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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闽建安〔2022〕4号 |
成文日期 |
2022-04-12 |
发布机构 |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搜索命中 |
(四)全面整顿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全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大力整顿违反建设程序行为,严厉打击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严肃事故查处,开展全类别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专项行动,开展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整治,加强市场现场联动治理,强化质量安全“一票否决 |
文 号 |
闽建安〔2022〕4号 |
成文日期 |
2022-04-12 |
发布机构 |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搜索命中 |
(四)全面整顿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全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大力整顿违反建设程序行为,严厉打击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严肃事故查处,开展全类别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专项行动,开展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整治,加强市场现场联动治理,强化质量安全“一票否决 |
最新文件
相似信息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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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闽建建〔2011〕17号 |
成文日期 |
2011-05-13 |
发布机构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搜索命中 |
加大市场清出力度,对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不力、随意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违规记分累计达到80分以上的的责任人单位,作为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重点对象,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坚决清出建筑市场。 (二十一)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
文 号 |
闽建建〔2011〕17号 |
成文日期 |
2011-05-13 |
发布机构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搜索命中 |
加大市场清出力度,对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不力、随意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违规记分累计达到80分以上的的责任人单位,作为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重点对象,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坚决清出建筑市场。 (二十一)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
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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