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加强燃气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

日期:2014-09-26 10:50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 闽建城函〔2014〕178号 浏览量:{{ pvCount }}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城管执法局,厦门市市政园林局、泉州市公用事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区交通与建设局:

  近期,燃气泄漏爆燃事故时有发生,教训十分深刻。2014年9月 9日凌晨4时许,福清市渔溪镇上张村一居民用户家中液化石油气泄漏爆燃,造成2人严重烧伤。2014年9月19 日上午 11时 30分许,厦门市湖里区福园公寓一层小吃店发生液化石油气泄漏燃爆事故,事故已造成5人死亡,住院 18人,具体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为举一反三,进一步强化燃气安全生产监管,防范和遏制事故,现通知如下:

  一、燃气企业要按照省厅关于燃气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的部署要求,认真开展安全生产体系检查,及时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和管理薄弱环节,采取坚决措施予以纠正。

  二、各企业供应的燃气必须添加警示性臭味剂,使燃气泄漏到空气中并在发生危险前,嗅觉正常的人可以感知。严禁液化石油气掺混二甲醚。

  三、加强钢瓶管理。严禁充装过期未检、不合格或者报废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严禁用燃气钢瓶相互充装燃气,严禁向卡式炉燃气罐重复灌装和充装燃气。实瓶出站前和用户换气前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燃气企业人员检验合格。加快燃气气瓶电子标签安装进度,务必于2014年内完成。未完成的,不予换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四、对在下列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用户,燃气企业应当停止供应,做好安全用气宣传。

  1.使用可重复充装的燃气钢瓶(含灶具与气瓶一体的可充装燃气钢瓶)作为火锅热源的。

  2.当灶具等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时,未安装机械通风、燃气泄漏报警仪、自动切换等连锁控制装置和泄爆装置的。

  3.液化石油气瓶组气化站的瓶装间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的。存瓶总重量超过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未设置专用气瓶间的。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间内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的。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未采用硬管连接的。

  4. 餐饮单位用气场所未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5. 燃具与管道的连接软管未使用燃气专用软管或安装不牢固,软管长度超长或未定期更换,软管穿越墙壁、窗户和门的。

  五、加强运输和配送环节监管。燃气企业当与用户签订供气合同,建立供销台账,做好送气记录,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不得委托无危化品运输资质的企业运输燃气钢瓶,不得委托配送企业承担用户换气工作。

  六、加强宣传培训。各地燃气主管部门、燃气企业要结合实际,采取制作印发粘贴宣传资料、入户安检、社区宣传栏、广播电视、微博等多种形式,宣传燃气安全使用知识,尤其要组织做好餐饮场所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

  相关工作部署请第一时间传达到下属市县燃气主管部门及燃气企业,有关传达部署落实情况请于9月30日前报送省厅城建处。

  联系人:王伟,传真:0591-87613325。

  电 邮:435007022@qq.com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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