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液化石油气钢瓶管理的通知

日期:2014-10-23 09:41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 闽建城函〔2014〕191号 浏览量:{{ pvCount }}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厦门市市政园林局、泉州市公用事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9月19日厦门湖里区小吃店燃气泄漏爆炸事故,造成5人死亡。事故调查专家组认定,爆炸原因系操作人员将本应连接在气液相双头液化石油气钢瓶气相瓶阀上的减压阀连接在液相瓶阀上,且减压阀安装连接不到位,导致瓶阀开启时液化石油气以液相状态大量泄漏并迅速气化,液化石油气与空气混合物达到爆炸极限,在相对封闭的空间内遇明火而引发爆炸。省厅已下发《关于切实加强燃气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闽建城函〔2014〕178号),现就加强液化石油气钢瓶管理补充通知如下:

  一、严禁向民用户(包括居民用户、机关、学校、小型餐饮场所等)供应气液相双头液化石油气钢瓶(YSP118-II型)。

  二、严禁私自修理液化石油气钢瓶瓶阀和减压阀。

  三、严禁运输、配送和使用时平置、倒置液化石油气钢瓶,严禁敲击、碰撞及在地面上拖拉钢瓶,严禁用火、蒸汽、热水和其他热源加热钢瓶。

  四、严禁明火检漏。实瓶出站前应检漏,发现漏气不得销售。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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