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立即开展城镇燃气、城市供水、垃圾焚烧行业安全隐患排查的紧急通知

闽建办城[2015]9号
日期:2015-09-06 17:21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 闽建办城[2015]9号 浏览量:{{ pvCount }}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福州市城管委、厦门市市政园林局、泉州市公用事业局、莆田市执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省委、省政府对安全生产高度重视,近期连续召开会议研究部署隐患排查整治。根据会议要求,现就切实抓好开展城镇燃气、城市供水、垃圾焚烧发电行业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排查要求

  各相关主管部门要继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大检查、“打非治违”和易燃易爆物品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治工作部署,今年年底前,组织辖区内的城镇燃气、城市供水、垃圾焚烧企业,排查整改隐患,全面、深入、系统检查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等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回收等各个环节。检查中要逐个企业查、逐个厂(场)站查、逐条管道逐个阀门查,确保100%排查到位,不得缺漏,不留死角。特别是要检查企业是否具备资质、资质是否真合格、管理是否规范,发现问题,揭露矛盾,制定措施,立即整改。

  二、排查重点

  (一)安全制度

  1.企业是否建立和完善场站和管道安全管理制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场站设施设备和管道进行安全检查及定期检测、维护,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是否及时排除。

  2.主管部门和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配备相应的应急人员和设备物资,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企业抢险备品备件是否齐全、有效,应急报警电话是否完好、畅通。

  (二)管道燃气

  1.燃气输配场站(制气厂、门站、储配站、调压站、调压装置等)布局是否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无违章搭盖,与周边建构筑物、道路、电力电缆、通信电缆、其他管道、铁路、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等的间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条件。

  2.场站内及市政道路、小区的燃气管道占压、圈围、埋深不足、安全净距不足等隐患点调查及整治情况。

  3.市政道路、小区内的燃气管道是否按标准设置明显标志,企业是否建立、健全管道巡查制度、配备专人进行日常巡查,巡查档案是否完善。企业是否对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的施工活动进行安全监管,是否会同其他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4.重点危险源监控设施是否齐全有效。

  5.加臭系统是否齐全有效,加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6.在用各类受压容器是否定期检验、维护,安全阀、压力表、衡器等定期检验,安全阀下阀门是否处于全启状态、且铅封固定,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是否灵敏可靠,避雷防静电是否装置完好。

  7.电气设备选型及电气线路布设是否符合规定,是否齐全有效。

  (三)瓶装燃气

  1.生产场站内禁火警示标志是否醒目、齐备,消防设施和器材配置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消防水泵是否定期试车、记录完整,水源充足,灭火器材落实“三定”措施。

  2.站内平面布局是否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无违章搭建;与周边建构筑物、道路、电力电缆、通信电缆、其他管道、铁路、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等的间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条件。

  3.电气设备选型及电气线路布设是否符合规定,装卸台设置静电接地卡,装卸液化石油气用胶管两端(装卸接头与金属管道)间用铜线跨接,烃泵、压缩机的外部金属保护罩和灌装秤与接地装置相连。

  4.在用各类受压容器是否定期检验、维护,安全阀、压力表、衡器等定期检验,安全阀下阀门是否处于全启状态、且铅封固定,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是否灵敏可靠,避雷防静电是否装置完好。

  5.贮罐区水封井水位是否达到水封要求;备用发电机运行是否正常,定期试车并有记录。

  (四)燃气汽车加气

  1.加气站内平面布局是否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无违章搭盖,与周边建构筑物、道路、电力电缆、通信电缆、其他管道、铁路、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等的间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条件。

  2.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有效、各种应急救援设施完好有效。

  3.管道法兰是否进行防静电跨接,站区设备是否进行防雷检测、配备防静电接地,安全阀、放散管、爆炸泄压措施是否齐全有效。

  4.进站车辆是否熄火加气,人员不吸烟、不带明火。加气工是否穿防静电服、进行防静电检测。

  (五)城市供水

  1.氯气等消毒药剂药品的储存、使用是否建立双锁双账制度,明确责任人。氯气安全规程是否有效执行,作业人员培训和液氯贮罐、氯气泄漏报警装置、压力表、阀门、安全标示以及必须配备的相关应急设施设备是否配置到位,氯库的安全防护距离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氯气的运输存储、使用及安全措施是否通过国家相关部门的安全评估及审批。

  2.水厂安保措施是否完善;生产过程是否按质量控制措施,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确保水质合格;是否严格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严控制毒试剂、剧毒试剂、放射源的保管、领用和处置,确保实验室无安全隐患。

  3.水厂、泵房(泵站)及配电房是否建立机电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巡回检查制度,并有维修保养及巡回检查记录;电气设备是否有防护装置。

  4.输配水管道是否建立并执行定期巡查制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各种阀门井、计量井等设施的井盖是否完好。

  5.水源、出厂水、管网水是否按规范要求的项目及测频开展水质检测,水质是否达标。

  6.二次供水设施运行是否正常,是否定期进行消毒;是否定期进行巡查检查;是否有防护措施,防护措施是否到位。

  (六)生活垃圾焚烧处理

  1.渗滤液收集池上方是否有机修间或空压机房、水处理、化验间等辅助设施,渗滤液池上方是否有电气管廊穿过。渗滤液泵电动机、收集池送风机、处理站搅拌机及照明、通风等电气设备是否防爆。

  2.甲烷在线监测报警系统是否完善,与送风、排风系统连锁、监测系统设备可靠连接。

  3.余热锅炉的测温、测压表计、减温装置是否运行正常;受热面壁的温测点、报警值设置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超限运行现象;受热面及管道泄漏、爆管,蒸汽超温、超压,受热面金属超温等应急处理措施是否完备。余热锅炉重大检修或改造后是否经水压试验合格后投入运行。

  4.电气系统是否制定高低压设备与电力线路反事故措施,并严格执行;是否定期进行应急发电机组试运行,并按设备的技术要求进行巡视和维护保养;是否定期对蓄电池、电气监控系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安全正常运行。

  5.是否落实“两票三制”;是否建立完善的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作业时是否落实隔离、检修维护、安全监护措施,做好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气体监测监控,特别是进入系统前的甲烷浓度检测、定期巡检、签入签出等。

  三、工作安排

  (一)所有企业要在9月底前完成隐患排查,分行业填报《隐患排查整改一览表》,并制定一一对应的整改措施,组织实施。《隐患排查整改一览表》由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后,于每个月的5日前报送省厅城建处,省厅通报各地政府,重大隐患省厅将挂牌督办。

  (二)10月底前,各设区市、市(县)相关主管部门要组织对所辖企业进行全面督查,主管部门对企业的检查做到县级全覆盖,设区市对所辖市县抽查不少于30%。督促检查的责任要落实到具体人员,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要坚持对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零容忍”,一经发现,坚决采取“四个一律”和停产停业等强制措施,做到从严查处、打击到位。

  (三)重大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各地要认真组织“回头看”。对已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关闭取缔的企业、站点要逐一复查,确保落实到位。省厅将适时组织对相关单位进行督查。

  联系人:王伟

  联系电话:0591-87613325;传真:87512100

  电邮:435007022@qq.com

  附件:隐患排查整改一览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5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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