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厦门市市政园林局、泉州市公用事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现将住建部《关于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建城〔2016〕2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6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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