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8-01-25 16:19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 闽建城函[2018]24号 浏览量:{{ pvCount }}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厦门市市政园林局、泉州市公用事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提升行政许可效能,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一趟不用跑”和“最多跑一趟”办事清单的通知》(闽政办〔2017〕44号)要求,省厅就进一步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从业人员配置要求

  (一)燃气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即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担任其他燃气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同时担任的燃气经营企业信息在其持有的《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变更受聘企业记录栏”载明。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的要求配置,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含一百人),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二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一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技术负责人列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类。

  (三)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人员配置数量要求执行住建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号)相关规定,统计人数时按自然人计数,鼓励相关人员取得多个工种岗位的专业培训证书。工种配置(即《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中的人员类别)应当与企业经营类别匹配,管道燃气企业配备的类别包括:燃气输配场站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其中从事天然气储存、经营活动的视情配置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或压缩天然气厂站工相应工种人员;液化石油气企业配备的类别包括:液化石油气库站工、燃气用户检修工;燃气汽车加气企业配备的类别按工艺区分包括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或压缩天然气厂站工,以及汽车加气站操作工。

  二、《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要求

  《燃气经营许可证》统一由省厅印制,正本和副本各一份,有效期三年,超期自动作废,在许可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续期申请,符合条件的给予续期。许可证编号根据以下方法编制:闽+发证年份编号+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编号+县(市)编号+流水号+经营类别代码。

  (一)设区市编号规则为:福州“01”、厦门“02”、莆田“03”、三明“04”,泉州“05”、漳州“06”、南平“07”、龙岩“08”、宁德“09”,平潭“10”。省厅核发的为“99”。

  (二)县(市、区)编号规则为:设区市市本级及平潭综合实验区,此编号为00;县(市、区)编号详见附件。

  (三)其余项目编号规则执行建城〔2011〕174号文件规定。

  三、其他

  (一)本文下发之日起,燃气经营企业申办《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机关应当对其燃气设施是否符合强制性规范《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及其他现行国家、省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进行现场核查,不具备的,不得发放。省厅将对各地现场核查情况进行抽查,发现违规发放的,将按规定严肃处理。

  (二)燃气供应基地开展大规模技改、场站迁移或者长期停产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及时申请注销《燃气经营许可证》,下属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的供应许可证应同时注销,具备相应生产条件时重新申报。

  (三)省厅核发的高速公路服务区《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许可证》,执行省厅《关于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推行“一趟不用跑”和“最多跑一趟”的通知》(闽建许〔2017〕91号)相关规定。

  附件:县(市、区)编号规则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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