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住建部2015年修正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4号)第17条规定,现就开展2018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17年12月31日前在福建省内注册并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其中:取得暂定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参加资质年检。
二、年检办法
(一)按照属地化和“谁审批资质、谁负责检查”的原则,由企业通过《福建省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进行无纸化申报。其中:一、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
(二)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以下情况,分为红色、黄色、绿色,实行差异化检查: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红色监管企业:
(1)被列入失信企业名单;
(2)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受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3)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查明存在违法违规销售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责令限期整改;
(4)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连续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未按要求在《信息系统》填报统计数据的;
(5)连续两年被列为黄色监管企业;
(6)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检查。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黄色监管企业:
(1)因其他事项被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
(2)对投诉事项处理不及时、发生群体性上访或者被多次反复投诉;
(3)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连续两个月未按要求在《信息系统》)填报统计数据。
3.上述1、2项以外的其他企业,列为绿色监管企业。
(三)在资质年检过程中,资质年检部门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违法违规等问题,应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整改的,资质年检予以通过;逾期未整改的,资质年检不予通过。对列为红色、黄色监管的企业,要进行重点监管,加强检查频次;对于列为绿色监管的企业,予以简化资质年检手续。未按期参加资质年检的企业,需由企业提交情况说明,经所在地的市、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确认后,给予补检。
三、工作要求
(一)资质年检部门应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信息系统》申报的情况及有关数据进行审查,并做出资质年检结论。企业可通过《信息系统》查询资质年检结论。
(二)资质年检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批后监管的重要方式,各市、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履行好资质年检职责,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并公布资质年检结果。
(三)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资质年检部门应将市本级及所辖县(市)的资质年检情况进行汇总,填写《2018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情况汇总表》,于11月30日前报送省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电子版发送至:595847042@qq.com)。
附件:2018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情况汇总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8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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