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6-2017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通知

闽建办房〔2018〕10号
日期:2018-07-31 17:25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 闽建办房〔2018〕10号 浏览量:{{ pvCount }}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加强房地产市场信用评价体系建设,根据《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闽建办房〔2015〕8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16-2017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2017年12月31日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对其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进行综合评价。

  二、时间安排

  (一)2018年10月30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信用综合评价资料申报。

  (二)2018年11月15日前,县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完成信用信息审核与信用评分。

  (三)2018年11月30日前,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完成信用评分与等级评定。

  (四)省厅适时复核各评定结果并汇总公布。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资料

  (一)企业基本信息和业绩信息。采用信息化报送。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登陆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网上办事——企业管理服务平台——福建省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完善企业基本信息和业绩信息,相关信息自动推送至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系统。

  (二)良好信息与不良信息。采用信息化报送。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登陆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网上办事——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系统中,填写企业良好信息与不良信息,并扫描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四、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核信息

  (一)录入不良信息。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登陆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网上办事——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系统中,填写作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行政处罚和其他渠道获取的企业不良信用信息,扫描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后点击公示。

  (二)信用评价审核。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登陆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系统,进行信用能力审核、良好行为审核、不良信息审核。

  五、其他事项

  (一)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地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督促、指导、协调,并做好审核、汇总和报送工作;有关房地产业协会要积极做好信用评价的配合工作。

  (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统计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并指定专人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法人代表要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对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经办人员要全面准确掌握各项指标,如实及时填报数据。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与“双随机”检查相结合。在“双随机”检查中,各级房地产市场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业绩申报信息真实性进行核查;“双随机”检查结果将作为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相关数据自动推送给信用评价系统。

  (四)企业数字证书办理详见登陆页面办理指南。技术支持单位及联系方式:

  省建设信息中心,电话:0591-87602367,87616295,87619575

  福建特力惠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电话:0591-87500891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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