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7年度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通知

闽建办房〔2018〕17号
日期:2018-11-09 16:56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 闽建办房〔2018〕17号 浏览量:{{ pvCount }}

福州市房管局,厦门市建设局,漳州、泉州、三明、莆田、南平、龙岩、宁德市住建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根据《福建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闽建〔2015〕11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17年度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2017年12月31日前依法在本省范围内进行工商登记且实施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其2017年度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信用行为进行综合评价。

  二、时间安排

  (一)2018年12月1日前,物业服务企业完成信用综合评价资料申报,逾期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申报。

  (二)2018年12月15日前,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完成信息数据确认,完成所辖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

  (三)2018年12月25日前,设区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完成信用等级评定。

  (四)省厅及时将各评定结果汇总公布。

  三、评价标准

  按照《关于开展2016年度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通知》(闽建房函〔2017〕37号)执行。

  四、申报资料

  (一)物业服务企业基本信息和业绩信息。物业服务信用综合评价工作采用信息化报送,各物业服务企业登陆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网址:http://zjt.fujian.gov.cn),在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的福建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系统中填写信用评价相关信息,完善企业基本信息和业绩信息;

  (二)不良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如实提交不良行为信息。

  五、各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本地区物业服务企业的督促、指导、协调,并做好审核、汇总和报送工作;有关物业管理协会要积极做好信用评价的配合工作。

  六、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统计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并指定专人负责。物业服务企业法人代表要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对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经办人员要全面准确掌握各项指标,如实及时填报数据。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8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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