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住建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积极推进我省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有序开展,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5〕43号)(附件1)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合格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人〔2015〕34号)(附件2)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并贯彻:
一、认真学习贯彻
今年3月26日,住建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5〕43号),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结合本地实际,围绕我省建筑业企业技术工人培训考核试点情况和新资质就位需要,制订本地区培训考核工作措施和目标计划,突出企业主体责任,扎实有效推进本地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工作。省厅将在总结各地企业试点工作情况的基础上,研究制订我省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工作实施办法。
二、规范试点工作
(一)培训考核机构:对省厅已公布的34家建筑业龙头企业(增补已建立技工培训考核实训基地的厦门特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共35家企业),符合省厅颁布的《福建省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工作导则(试行)》(闽建人〔2015〕22号)(以下简称《导则》)要求条件的,可以按照《导则》先行开展企业自有技术工人培训考核发证工作。10月后,我厅将在总结首批企业试点经验基础上,组织具备一级建筑业资质的企业,申报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发证资格。
对目前暂不具备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发证条件的企业,可自行委托设区市建设行业生产作业人员技能鉴定站(名单详见附件3),按照《导则》要求开展本企业自有技术工人职业培训考核工作,合格人员名单书面报送委托企业,由委托企业自行颁发自有技术工人《职业合格证书》。有关委托培训考核或技能鉴定费用由双方商定。
(二)培训考核办法:具体按照住建部《关于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合格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建人办〔2015〕34号)和省厅颁布的《导则》规定执行。首批培训考核工种岗位按照住建部建人办〔2015〕34号文件要求设置。各地应积极探索建立激励约束机制,采取将企业职工培训与建筑市场和现场管理相结合等措施,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加快推进技术工人培训考核和技能鉴定基地建设,做到理论培训和实操考核,考核评价和现场施工相结合,重点突出实操能力考核,不断探索建立建筑行业特点的高效实用、成本低廉的培训考核模式。
(三)证书编码管理:全省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证书》及编码规则,统一按照住建部建人办〔2015〕34号文件规定执行。各设区市和35家建筑业企业代码详见附件4、附件5。今后省厅新公布的具备资格和委托技能鉴定站培训考核的建筑业企业,其发放的《职业培训证书》代码按属地原则进行编码。上述企业统一通过“福建省建设从业人员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将培训考核合格人员名单行文报送至省建设干部培训中心,申领空白《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并自行打印加盖企业印章。
三、加强动态管理
各地要跟踪本地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发证工作情况,加强审查把关,实行动态监管,及时反馈工作动态。每年12月20日前向省厅上报企业证书发放情况及培训考核工作总结。各建筑业企业要认真填报培训考核发证人员信息,及时发放证书,公布证书信息,方便资质申报和现场查询管理。
附件:1.《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5〕43号)
2.《关于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合格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人〔2015〕34号)
3.全省各设区市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名单
4.全省各设区市代码
5.全省首批培训考核机构代码
(注:附件1、附件2通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网http:www.fjjs.gov.cn”下载)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5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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