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根据《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2015〕7号)第十三条有关要求,按照“谁作出,谁采集”原则,工程监理企业通常行为不良信息评价由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负责。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系统监管部门信息锁发放需落实具体操作人员信息,请各设区市及每个县(市、区)住建部门落实一名具体评价人员,填报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监管人员信息表(详见附表),由各设区市住建局汇总于2016年7月26日前反馈省厅工程处(传真:0591-87614739,邮箱:fjgcc2014@163.com)。
附表: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监管人员信息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6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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