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出台《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部分业务的通知》。《通知》规定,自8月1日起,福州地区各住房公积金中心的贷款和提取业务双双做出调整。主要调整内容如下:
申请冲还贷须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满12个月。职工因购买自住住房或还贷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其家庭有多套房产的,只能以夫妻名下的一套住房来申请提取,不能以多套住房申请提取。职工购买商品房(含保障性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从取得房屋预告登记证明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申请提取;职工购买二手房(含拍卖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从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申请提取。职工在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满12个月后,方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或办理委托冲还贷,申请提取的金额不能超过当期实际已偿还的贷款本息,已办理委托冲还贷的职工不得再申请提取。
贷款额度按流动性状况分季度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按流动性状况浮动执行。当流动性宽松、正常时(个贷使用率<95%),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统一按双职工80万元、单职工50万元执行;当流动性紧张时(个贷使用率≥95%),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统一按双职工60万元、单职工40万元执行;为支持中低收入家庭的购房需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额度不论资金流动性情况统一确定为20万元。流动性状况由各住房公积金机构在每季度初向社会发布流动性系数调整公告。
纯公积金贷款无需收入证明。关于连续缴存时间的认定方面,职工因工作变动变更住房公积金账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合并计算缴存时间:一是原账户余额转移至新账户,其中未中断缴存的;二是因离职再就业中断缴存,在3个月内重新建缴住房公积金,并将原账户余额转移至新账户的。职工申请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以申请之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来认定家庭月收入,无需提供收入证明。若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仍另需提供收入证明。(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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