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出台新政打击和防范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

日期:2017-09-29 08:55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浏览量:{{ pvCount }}

  打击和防范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厦门市一直在行动。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日前出台了《关于打击和防范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的通知》(后简称《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进一步规范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并对骗提骗贷行为进行惩处、记录和曝光,最高八年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

  对症下药,三项业务政策进一步规范

  近几年,随着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积累增加和房地产市场规模不断扩大,职工对主要用来解决住房问题的住房公积金越来越关注,同时一小部分人开始对个人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打起了歪主意。

  在业务稽核检查中,发现个别单位和职工存在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行为。首先,个别外地户籍职工,在其工作地不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将其在工作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厦门市非法中介公司开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下,并在转移到厦门市数日内,办理外地户籍职工离职提取,实现个人住房公积金套现。还有个别外地户籍职工伪造离职证明文件办理外地户籍职工离职提取业务,或利用在外地购房等原因的虚假证明材料骗提住房公积金等。

  对症下药,《通知》对原有三项相关业务的政策进行进一步规范——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和本市户籍职工因工作调动到外地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这两项业务,在原政策基础上,增加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为封存状态”的条件要求,即: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为正常状态的,应先通知单位为其办理账户封存手续,停缴住房公积金。单位可通过网上或银行柜面为职工办理账户封存。账户封存后,职工才可申请提取或转移住房公积金。

  此外,非本市户籍职工将外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本市后,以非本市户籍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理由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与原政策相比,增加了“转入时间应满一年”的条件要求,即:资金转入厦门后时间未满一年的,转入资金不得以非本市户籍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理由申请提取。不过特别区分提醒的是,在厦门缴交的那部分住房公积金将不受时间限制。

  严格惩处,设立信用黑名单

  除了不断完善政策,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设立信用黑名单,并制定相应惩处政策,根据情节轻重,将对违规行为给予三年、五年和八年不等的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的惩处。

  《通知》指出,对在受理环节发现提交虚假材料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没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将其信息列入管理中心信用黑名单,且自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

  对已造成骗提骗贷事实的,将责成当事人在限期内全额退款,将其列入管理中心信用黑名单,并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职工所在单位。对限期内足额退款的,自足额退款之日起五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对限期内未足额退款的,自足额退款之日起八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

  更严重的,例如单位和个人涉嫌伪造公章、证件、合同、发票等材料造成职工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将报请当地公安机关处理。上述违法行为经有权机关确定后,管理中心应及时上报福建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和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征信业务服务平台予以曝光。(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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