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房管局、园林局、公用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福州市市容管理局、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铁路、能源集团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为进一步动员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干部职工,特别是各级青年文明号集体、争创集体和文明行业示范窗口干部职工,积极弘扬“敬业、协作、创优、奉献”的精神理念,立足岗位建功立业,创先争优引领示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青年文明号创先争优活动的通知》(建精办【2011】19号)精神,决定于2011年4月至2012年12月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青年文明号集体、争创集体和文明行业示范窗口中,组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活动主题
立足岗位比贡献,创先争优做示范
二、活动对象
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各级青年文明号集体、争创集体和文明行业示范窗口中的干部职工。
三、活动主要内容
1、制定完善创建标准。结合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行业特点,从基层单位的岗位实际出发,制定并完善岗位文明、岗位技能、岗位效益相统一,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先进性突出的创建标准,不断提升青年文明号和文明行业示范窗口创建水平。
2、加强活动载体建设。围绕带头学习提高、带头争创佳绩、带头服务群众等方面的要求,在抓好“青年文明号信用建设示范行动”、“创建文明行业示范点”等已有载体的同时,在重要时间和节点设计开展“符合行业实际、适合青年特点、围绕中心工作、促进健康发展”的主题实践活动。行政执法部门要围绕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执法能力、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设计活动载体;生产单位和技术部门要围绕提高技能水平、加强安全生产、提高岗位效益等方面设计活动载体;窗口服务部门要围绕改善服务态度、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等方面设计活动载体。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创建活动,激发广大青年职工以一流的态度、一流的技术、一流的作风,创造一流的工作业绩。
3、开展形象展示活动。要全面提升青年文明号和文明行业示范窗口的品牌认知度,大力弘扬“敬业、协作、创优、奉献”的精神理念,增强青年文明号集体、争创集体和文明行业示范窗口干部职工的集体荣誉感。要通过组织开展青年文明号和文明行业示范窗口文化进社区、进工地、进企业等活动,展示青年文明号和文明行业示范窗口创先争优的精神风貌。
4、开展结对共建活动。充分发挥青年文明号和文明行业示范窗口集体的组织优势、人才优势和资源优势,主动与困难群众结对帮扶,送温暖、献爱心;积极开展与社区、经济薄弱村结对共建活动,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从人、财、物等方面积极支持结对单位建设。每个青年文明号和文明行业示范窗口集体每年至少为结对个人或单位办一件实事。
四、实施步骤
活动自2011年4月启动,至2012年12月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广泛动员阶段(2011年4月至5月中旬)。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要求,研究制定开展青年文明号和文明行业示范窗口创先争优活动的具体方案,下发通知,建立组织工作机制,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第二阶段:全面推进阶段(2011年5月下旬至2012年11月中旬)。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青年文明号集体、争创集体和文明行业示范窗口大力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力求务实创新,出成果、出效益。
第三阶段:总结提高阶段(2012年11月下旬至12月)。总结青年文明号和文明行业示范窗口创先争优活动的主要做法和经验,做好台账资料的收集整理。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青年文明号和文明行业示范窗口创先争优活动办公室,设在省厅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
2、建立联系点制度。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青年文明号和文明行业示范窗口联系点制度,并定期巡视、督导,了解和掌握活动开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及时收集、整理、上报创先争优活动信息。
3、做好宣传工作。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注重发现、挖掘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和事迹,选择能够得到广大干部职工认同的典型,用干部职工喜欢的方式和路径,加大宣传力度,扩大活动影响,及时将活动的部署情况、活动简报、工作经验、先进典型、活动照片等报送省厅文明办(联系人:省厅机关党委叶蔚林;联系电话:0591-87616286;电子邮箱:
wu_violin@163.com)。
4、加强督促检查。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过信息报送、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经常性督查和随机抽查等方式,及时了解掌握青年文明号集体、争创集体和文明行业示范窗口创先争优活动进展情况,总结交流经验,研究解决问题,督促工作落实。对工作开展较好的要进行奖励和表彰,对工作开展一般的要给予帮助和指导,对工作开展不力的要督促和整改。各级青年文明号集体、争创集体和文明行业示范窗口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情况,今后将作为推荐评选上一级称号的重要依据。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