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创先争优活动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2-07-02 00:00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 闽建党委〔2012〕22号 浏览量:{{ pvCount }}
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建工集团总公司,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各级各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要求,扎实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加快福建发展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着力推进住房城乡建设各项事业发展,取得了较好成绩,涌现出一批团结务实、开拓创新、爱岗敬业、勤奋工作的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树立典型,进一步激发广大干部职工立足岗位、创先争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开展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创先争优活动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的范围、对象和评选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对象
  1、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对象: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国有、民营、股份制及其它类型)单位。
  (1)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房管局、园林局、公用局、执法局(下称设区市专业局)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及所属的企事业单位;
  (2)县(市、区)建设局(规划建设局)、规划局、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建筑管理局及所属的企事业单位;
  (3)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企业(国有、民营、股份制及其它类型)单位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
  (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内设机构及其直属单位。
  2、优秀个人评选范围、对象: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含聘用,下同)。具体范围、对象为列入上述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单位并在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在职工作人员。
  (二)评选表彰名额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创先争优活动先进集体、优秀个人评选表彰名额各50个(具体名额分配详见附件1)。
  二、评选条件
  (一)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创先争优活动先进集体条件
  1、领导班子坚强有力。认真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建设工作,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坚强,团结协作,开拓进取,勤政廉洁,坚决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有较强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党组织书记认真履行“一岗双责”,班子成员热心党务工作,工作能力强、工作作风实,得到群众的支持拥护。
  2、业务工作实绩显著。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以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各项工作部署,依法行政,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工作效率高,服务质量好,主要经济指标或业务工作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
  3、行业指导有力,风正气顺,绩效明显。所辖行业重点工作达到省委省政府要求。
  4、坚持开展文明创建活动,扎实推进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有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素质高的干部队伍,单位领导勇于创新,作风扎实,率先垂范,单位工作人员未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和严重违反效能建设规定的行为。
  (二)内设机构和直属企事业单位创先争优活动先进集体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熟悉和掌握职责范围内的行业情况,扎实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业务工作成效显著。
  2、承担的行业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好,行业指导有力,风正气顺,绩效明显。
  3、主要负责人作风民主、率先垂范,人员分工明确、团结协作,较好地完成职责范围内和上级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工作业绩突出,居同级机构的先进水平;内设机构或单位工作人员整体素质高,遵纪守法,勤政廉洁,单位(机构)工作人员未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和严重违反效能建设规定的行为。
  (三)创先争优活动优秀个人条件
  热爱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有良好职业道德和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爱岗敬业,创先争优,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坚持改革开放,与时俱进,在深化企业改革,推进体制和管理创新,推动技术进步,促进安全生产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2、在省重点工程建设或完成重大科研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3、在完成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任务和城乡建设重点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
  4、在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发明创造、技术协作等方面,为推动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科技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
  5、在保护国家、集体、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捍卫国家法律、法规、制度,维护国家、行业、集体利益等方面有重大贡献的;
  6、在加强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行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加强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7、坚持依法行政,热心为群众排忧解难,能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严于律己,克己奉公,遵纪守法,讲正气、树新风,抵制各种不正之风,成绩突出的;
  8、在其他方面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由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各部门具体负责本系统评选推荐工作,按照评选条件结合本系统队伍和工作实际细化名额分配,并按以下程序进行推荐:
  1、预推荐。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各部门要结合年初以来开展的行业典型培育工作,在上报省厅的培育对象名单基础上按分配名额数预推荐。在各行业基层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由厅机关党委、人事处与相关业务处室进行初审,初审不合格的发回原上报单位进行补报。
  2、反馈审核。厅机关党委将初审结果反馈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各部门,由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各部门负责审核。
  3、公示上报。在各单位进行公示,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各部门以正式文件将先进审批表上报省厅审批。
  (二)评选名额将向基层、一线倾斜,重点表彰基层部门(单位)和一线工作人员。厅级以上单位和厅级干部不参加评选。表彰的先进集体,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超过表彰总名额的20%(推荐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必须在预推荐表中同时明确基层备选单位);表彰的优秀个人,县处级以上职务人员和科级领导班子成员不超过表彰总名额的20%(推荐县处级以上职务人员和科级领导班子成员的,必须在预推荐表中同时明确一线备选人员)。
  (三)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采取自下而上、民主评议推荐的办法,在群众评议基础上,由所在单位推荐,逐级审核上报。
  (四)各地正式上报前,要对推荐的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群众监督,分别填写《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创先争优活动先进集体审批表》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创先争优活动优秀个人审批表》一式三份,正反面打印,表中“主要事迹”栏要简明扼要;同时另附主要事迹材料一式三份,事迹材料要真实、准确、客观,重点突出,注重实绩,事例生动,文字简练(2500 字左右)。审批表可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下载(行业管理→机关党委→通知公告)。
  (五)创先争优先进评选活动要与正在开展的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为民服务创先争优等活动相结合,深度挖掘、提炼先进事迹,并通过电视、报纸、网站、简报、会议等载体进行大力宣传,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扩大和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的社会影响力,营造立足本职、扎实工作、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进一步调动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努力为福建发展、海西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联合部署开展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比表彰活动(人社部函[2012]183号),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两项先进评选推荐工作有机结合,将推荐省厅创先争优先进集体、优秀个人作为推荐全国系统先进的基础工作。
  (七)工作时间安排
  1、7月初下发通知,部署评选工作;
  2、7月底前完成评选预推荐工作,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8月1日前将初审预推荐结果报厅机关党委;
  3、8月下旬前完成全省综合比选和审查工作,8月底前将审查意见反馈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各部门;
  4、9月10日前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各部门完成审核和材料报送工作;
  5、9月底前厅党组审定先进评选结果,发文作出表彰决定;
  6、十八大召开前夕召开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创先争优活动表彰会。
  四、组织领导
  评选表彰工作组织工作由厅机关党委、人事处、办公室、监察室负责,厅机关党委具体负责评选表彰的组织领导和审批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协调、事迹材料审核及先进事迹宣传等工作。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各部门应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指定专人负责(各部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请于7月10日前报省厅),认真做好评选推荐工作,同时要加强对县(市、区)推荐评选工作的指导和协调,保证评选工作顺利进行。(联系人:黄臻,联系电话:0591—83573682,传真0591—87616260,邮箱:fjzjtdj@163.com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二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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