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综合改革试点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日期:2010-05-18 00:00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 闽政办〔2010〕42号 浏览量:{{ pvCount }}
关于加强综合改革试点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二月)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的实施意见》(闽政〔2010〕4号),加快培育发展小城镇,现就加强试点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落实规划先行
  (一)加快修编总体规划。根据打造“规划先行、功能齐备、设施完善、生活便利、环境优美、保障一体”宜居城市综合体的目标,依据资源环境承载力和小城市的标准,修编总体规划,有条件的小城镇可以按中等城市的目标进行规划。根据现有基础条件和区位及资源特点,统筹考虑试点小城镇在县(市、区)域产业发展、功能配置、城镇空间中的地位和作用,确定发展定位和目标,合理安排建设用地,处理好生产、生活、休闲、交通四大要素的关系。优化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合理确定科教、文化、商贸、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设施的标准和规模,明确近期建设用地和发展时序。调整或修编的总体规划应与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协调衔接,处理好建设发展中新区建设与旧镇改造的关系,统筹安排镇区内集中成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能满足小城镇建设需求的应抓紧调整或修编。
  (二)加快专项规划编制。要结合试点小城镇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统筹利用地上地下空间资源,在与经济发展相协调和适度超前的前提下,做好道路交通、给水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环卫、绿地系统、公共服务设施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各类专项规划必须服从城乡规划的统一要求。专项规划可结合实际采取独立或合并的方式进行编制,要达到互相衔接,协调统一的要求。
  (三)加快详细规划编制。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积极开展试点小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控制性详细规划要对开发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环境建设、基础设施配套、传统风貌保护等控制原则和相应指标作出明确规定。根据发展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对城镇主要出入口、主干道沿线、重要交叉口、滨水地段、商贸街区、广场等重要地段和节点地区,可结合详细规划开展城市设计。
  (四)明确规划编制和审批要求。2010年上半年,完成总体规划的修编和审批工作;2010年底前,完成主要专项规划及近期建设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总体规划由设区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审查论证后,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试点小城镇所在县(市、区)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设区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论证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规划编制单位应具有甲级以上资质,并组织经验丰富、专业水平高的技术人员参与编制。编制经费应纳入市、县(区)政府财政预算,省里在安排“以奖代补”补助资金时予以倾斜。测绘部门优先为试点小城镇免费进行1∶1000地形图测绘。
  二、加快推进建设
  (五)加快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按照统筹城乡、以城带乡的要求,推动城市、县城基础设施向周边试点小城镇延伸、从试点小城镇向周边乡村延伸,实现衔接互补、联网共享、辐射带动。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程序,加快建设试点小城镇的道路交通、给水排水、燃气、环卫、电力电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并同步建设各类地下管线和设施。拓宽融资渠道,积极推行特许经营,鼓励采用BOT、BT等方式建设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1.道路交通设施。按照网络合理、功能明确的要求,着力解决道路短缺、标准不高、交通拥挤问题,重点抓好过境路、主干道、镇区出入口、停车场的建设和改造。2012年底前,镇区人均道路面积达到15平方米以上,主干道实现亮化、美化。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推动城乡客运一体化。2012年底前,试点小城镇镇区内要开通公交线路,建设一批公交停靠站(点),加密定期班车,并与县城或相邻城市的公交客运有效衔接。
  2.给水排水设施。加快小城镇自来水厂和供水管网技术改造,按照国家新标准实施供水水质检测,加强二次供水管理,提高供水水质,保障居民用水安全。2012年底前,镇区供水普及率达到100%。因地制宜选择污水处理方式和技术工艺,2012年底前,每个试点小城镇(除污水已纳入城市、县城处理)要建成一座污水处理厂,同步建设和逐步完善污水管网,镇区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70%,并开征污水处理费。
  3.环卫设施。结合“农村家园清洁行动”,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加快建设垃圾收集、清运和处理设施;在广场、车站、码头、市场、主要干道沿线等公共活动地区和住宅区设置垃圾池、垃圾桶、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配备专职卫生保洁人员,配齐配足必要的保洁工具和车辆。2012年底前,每个试点小城镇要根据需要建成一座以上垃圾中转站或无害化处理场,实现垃圾无害化处理,并开征垃圾处理费。
  4.燃气设施。加快燃气设施建设,积极发展管道供气,合理设置供气站点和管网,保障城镇居民用气。沿海小城镇应充分利用LNG气源,延伸城市、县城供气管网或建设LNG卫星站。2012年底前,镇区燃气普及率达到90%以上。
  5.园林绿化。发挥小城镇自然山水与乡土树种的资源优势和地方特色。镇区主干道栽植行道树和绿化带,主要单位的庭院实现绿化美化。加强滨水绿带的控制和建设,将镇区范围内的河岸、湖岸、海岸、山坡等地带作为“绿线”管理的重点部位。2012年底前,建成一个供居民休闲、观赏及文化活动的公园,镇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6~8平方米,镇区和新建居住小区绿地率不低于30%。
  (六)提高建设质量和水平。大力培育发展房地产业和建筑业,推进综合开发、配套建设。规划区内一律停止办理个人零星建房审批、零星供地。大力推广建筑节能、节水、减排等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按照“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特色明显、质量可靠、设施配套、环境优美”的要求,建设住宅小区和商贸街区。加强小城镇传统街区风貌保护和文物单位修复,结合自然环境、历史文化和传统风格,塑造富有地方特色的小城镇整体风貌,提升试点镇文化品位。
  三、强化建设管理
  (七)加大规划管理力度。各级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加强规划管理,建立健全规划编制、修订和重大建设项目的公众参与制度。县(市、区)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和试点小城镇政府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规划管理职责,按照“先规划后建设”原则,未编制规划的一律不准建设;已编制规划的,不得随意调整与修改规划,确需调整修改的,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建立并严格执行规划绿线、黄线、紫线、蓝线的“四线”管理制度,严格实施规划强制性内容和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制度。城乡规划、城建监察和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完善规划实施的检查、纠正和责任追究制度。
  (八)严格试点小城镇建设工程管理。对试点小城镇房屋和市政设施等建设工程,应严格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管理,并纳入各县(市、区)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范围,执行施工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制度。要明确试点小城镇政府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责任,建立小城镇房屋使用安全巡查报告制度。
  (九)加强镇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要高度重视镇容镇貌管理,落实相关管理制度,确实做到车辆停放有序、摆摊设点规范、门前“三包”制度落实、户外广告设置合理、镇区整洁美观。要建立健全小城镇环境卫生资金投入、巡查督察、日常保洁、垃圾处理收费等长效机制,做好镇区主干道、集贸市场和休闲场所等重点部位日常保洁,确保镇区卫生整洁。
  (十)重视人才引进和人才培训。要创造有利于吸引和留住人才的良好环境,积极培养和引进城乡规划、建设专业技术人才。重视试点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培训工作,分期分批对试点小城镇党政主要领导、规划建设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能力和水平。
  四、加强指导监督
  (十一)强化服务指导。加大技术指导力度,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尽快组织编制出台《福建省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小城镇规划导则》,明确规定试点镇规划的层次、标准和主要内容,指导试点镇依据《导则》编制各类规划,提出试点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及规模。
组织城乡规划、建设工程等方面专家设立省级试点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专家服务团,定期赴各试点小城镇,对规划编制与实施、重点项目建设等进行指导,提高规划建设的档次和水平。设区市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推动试点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组织综合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精干队伍,加强规划建设技术指导,帮助提高管理水平,协调解决实际问题。试点小城镇所在的县(市、区)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要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开通绿色通道,做好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审批管理工作,加强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推动项目建设。试点小城镇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全面推动试点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十二)强化督促考核。加强对试点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督促和考核,提高试点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建立试点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动态评价和激励机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省直相关部门,每年对试点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情况组织一次考评,考评结果作为省扶持试点小城镇的重要依据。市、县(区)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要定期开展督促检查,促进试点小城镇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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