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支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意见的函

日期:2010-05-18 00:00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浏览量:{{ pvCount }}
福建省人民政府:
  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战略部署。近年来,我部积极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把海峡西岸城市群列入《全国城镇体系规划(2005—2020年)(送审稿)》,明确了海峡西岸城市群在全国发展战略中的地位;与福建省人民政府联合编制《海峡西岸城市群发展规划》,促进海峡西岸城市群科学发展、加快崛起;连续三年与福建省人民政府联合举办“6·18”海峡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博览会,推动建筑节能,促进海峡两岸交流合作等,取得良好成效,部、省之间建立了紧密合作的工作机制。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支持福建省先行先试,加快发展,把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成为科学发展之区、改革开放之区、文明祥和之区和生态优美之区,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支持实施《海峡西岸城市群发展规划》。支持实施《海峡西岸城市群发展规划》,支持福建省中心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积极支持厦门特区扩区到全市;支持福建与广东、浙江、江西等省就相邻地区统筹规划和协调建设问题开展合作;指导和支持福建省开展建设“宜居城市”活动,在福建省建立加快小城镇发展试点,在福建沿海地区建立城乡一体化试点。
  二、鼓励台湾地区居民到福建省投资置业。允许台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竞标、项目贷款等方面与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允许台湾地区居民到福建省购房与大陆居民享受同等待遇;鼓励台资企业投资福建省城镇供水、供气、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风景名胜区交通、服务等项目,在项目招标中,台资企业在大陆以外的业绩等同于国内业绩。
  三、支持对台交流合作。支持福建省发挥两岸事务重要协商地的作用。开展海峡两岸城市间规划建设经验交流,开展闽台人才培养、科学技术等方面交流合作,支持台湾地区居民在福建省报考规划师、建造师等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引进台湾地区先进的管理技术,支持台湾地区企业和个人在福建省依法投资设立建筑业企业、工程设计企业和工程服务企业,在资质申请和审批上与内资企业机构同等待遇。
  四、加快台商投资区等各类开发区建设。支持福建经济技术开发区、台商投资区、台湾地区农民创业园等各类开发区的设立、扩区、升级和平潭岛建设“两岸合作实验区”,为闽台产业对接创造有利条件。
  五、加快福建棚户区改造和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福建加快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支持福建省上报福州、厦门两市,作为申请开展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的城市。支持福建省开展农村房屋抵押流转试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积极协调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部委,支持福建省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等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六、加强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保护。支持福建泰宁申报“中国丹霞”世界自然遗产,政和佛子山、顺昌宝山和福安白云山等申报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促进风景名胜资源整合和提升。支持福建省村镇申报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支持福建省加快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和基础设施改善,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在专项资金安排中给予倾斜。属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或少数民族地区的,比照西部或中部补助标准予以资金支持。
  七、支持节能减排。继续支持省、部联合举办一年一度的“6·18”海峡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博览会。加强对海峡西岸经济区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低能耗建筑及建筑节能工作的指导,增加示范试点项目,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八、支持福建省建筑业做大做强。指导福建省建筑业调整结构,实现产业优化升级。提升企业技术和管理水平。支持福建省建筑企业开拓国内国际市场,积极帮助协调解决开拓市场方面的有关问题,帮助推动福建建筑企业创建品牌,在评先评优上给予倾斜。指导帮助福建省建筑业开发人才资源。
九、加强城乡生态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支持福建省申报国家重点公园和国家湿地公园,指导和支持福建省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县城、城镇)以及福州、厦门等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指导和支持福建省以城带乡,开展以治理农村垃圾为主的“城乡环境卫生整治行动”,促进城乡人居环境进一步改善。
  十、进一步密切与福建省政府工作联系协调机制。不断充实和丰富双方更加紧密的工作联系机制的内容,加强协作配合,创新合作方式,加大工作力度,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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