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单位机关党委、直属总支、支部:
现将《福建省直机关基层党支部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福建省委省直机关工委
2000年8月7日
福建省直机关基层党支部建设的若干规定
(试行)
总则
第一条 党支部是中国共产党的最基层组织,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为了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加强和改进新时期省直机关基层党支部建设,逐步实现党支部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不断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福建省委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结合省直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关党支部建设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大力加强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努力把党支部建设成为组织健全、思想统一、作风端正、纪律严明、制度落实,能够经受住执政、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考验,保证和促进本单位、本处室各项任务完成的战斗堡垒。
第三条 机关党支部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拓创新,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学习和借鉴先进典型的成功经验,用改革的精神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党支部建设的新路子,更好地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和业务工作中心,不断增强党支部的生机和活力。
第一章 机关党支部的设置
第四条 省级党政机关一般要把党支部建在处室。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处室,原则上应单独成立党支部;党员人数在3人以下或没有条件单独成立党支部的,可与业务相近的处室联合成立党支部。
第五条 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 3-5人组成,最多不超过 7人。一般设书记1人,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和其他委员若干人。党员不足7人的,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直接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
第六条 党支部应从有利于党员开展党内活动的实际出发,合理设置党小组。
第二章 机关党支部的职责
第七条 机关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支部的决议,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和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本单位、本处室所担负的任务。
2、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中央、省委的各项决定、决议,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3、严格管理党员,过好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增强党员的党性观念,监督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4、做好党员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了解、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5、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6、监督党员干部严格执行党的纪律,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遵守国法政纪,遵守财经制度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和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7、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和消极腐败现象,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8、领导所属工青妇组织的工作,积极支持他们开展各具特色的活动。
第三章 机关党支部的班子建设
第八条 机关党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2年。党支部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以在党支部任届期间指派书记、副书记。党支部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及时召开党员大会补选。党支部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九条 党支部委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党性强、作风正,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党务工作知识,熟悉本部门的业务工作,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得到群众信任,工作能力较强,具有敬业奉献精神。
第十条 党支部书记一般由处室的党员行政负责人担任。机关党委要及时对新任的党支部书记进行以党务知识为主要内容的短期集中培训,全面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做好党务工作的能力。
第十一条 党支部班子要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班子成员互相支持, 团结协作,形成合力。支部班子勤政实干,事业心强,作风正派,能解决自身问题。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以身作则,遵守党纪、政纪和国法,不谋私利,敢于同各种错误行为和腐败现象作斗争。
第四章 机关党支部的制度建设
第十二条 报告工作制度。支委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重要问题经集体研究决定。坚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和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接受上级党组织和党员的评议和监督。
第十三条 “三会一课”制度。党支部要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上好党课。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支部委员会一般每季度召开l-2次,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l-2次,上党课每年2-4次。党支部要指定专人认真做好每次活动的记录。
第十四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党支部每半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要加强组织生活的思想性和针对性,注重实效,不断提高质量。党员要如实汇报思想情况,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其他党员的监督。对党员领导干部存在的重要问题,要及时负责地报告上级党组织。
第十五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每年年终,党支部要结合公务员年度考核和本单位工作总结,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按照党员标准,通过学习教育、自我评价、民主评议、组织考察、表彰和处理等五个阶段,对党员作出评价,表彰优秀党员,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不合格党员主要是指那些丧失了共产主义信念,革命意志衰退,不履行 党员义务,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不起党员作用的人。
第十六条 党员目标管理制度。党支部依据党章对党员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运用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制定出党员在支部工作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和必须完成的任务,提出具体的数量、质量和时间要求,并建立一定的奖惩约束机制。通过加强管理、督促检查和考核评定,努力实现党员和支部的目标任务。
第十七条 党员轮训制度。党员轮训一般以机关党委为单位,基层党校为阵地,举办党员短期培训班。要根据不同的轮训对象和要求,采取不同的轮训形式和方法。轮训的主要内容是:邓小平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党的方针政策、党的基本知识、科学文化知识、法律知识和形势教育等。党支部要认真执行机关党委的党员轮训计划,并对参训党员提出具体要求。
第十八条 谈话提醒制度。党支部每半年至少找党员谈话一次。按照党员标准,肯定成绩,找出问题,明确今后努力方向。对涉及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策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提醒党员认真贯彻执行。对党员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和生活作风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要及时谈话提醒。
第五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
第十九条 坚持严格教育,全面提高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党员的头脑,把理想、信念教育作为核心内容,教育党员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抵制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和封建主义没落思想的侵蚀,拒腐防变,始终保持先进性。支委会每半年对党员的思想情况进行一次专题分析,并根据形势任务的要求以及党员的思想实际,开展主题鲜明、生动活泼。有针对性的党员教育活动。要改进教育方式,运用电化教育等手段,增强教育的实效。
第二十条 加强党员管理,严格要求党员执行党的决议,忠实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自觉遵守党的纪律。督促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自觉参加支部组织生活,按期按规定交纳党费。针对党员流动、下岗、待岗等新情况,以及老弱病残的党员等特殊情况,努力改进党员管理办法,使每个党员都处在党支部的有效管理之中。
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做好对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和违纪党员的纪律处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党支部对提出入党申请的同志,要按照入党积极分子的条件进行衡量和确认,一般需经一年以上的考察,才能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并报机关党委备案。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动态管理,每年调整一次,保证积极分子队伍质量。入党积极分子要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5至7天的短期集中培训,才能发展入党。要重视支持团组织开展推荐团员入党工作,发展28周岁以下的团员入党,一般要经过所在团组织的推荐。党支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为发展对象后,要将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综合性政审材料等报机关党委办公室,经审核同意,才能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讨论和表决。
第六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要高度重视思想政治工作,坚持党的优良传统,发挥党的政治优势。坚持思想政治工作的方针原则和目标要求,针对党员、干部和职工的思想情况,努力探索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思想政治工作内容、形式、载体和方法,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理顺情绪、化解矛盾、促进稳定、调动积极因素的作用,把力量凝聚到促进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具体工作上来。
第二十三条 建立以支部委员、党员行政负责人为主体,党团员、入党积极分子为骨干的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形成思想政治工作的网络。党员干部要坚持身教重于言教,注重以人格力量和模范行为,对群众进行思想政治引导,深入细致地做好一人一事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本处室(单位)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教育,形势和任务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全局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更好地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
第二十五条 把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热点和群众中的思想难点作为党支部思想政治工作的重点,及时进行教育疏导。坚持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耐心教育与严格纪律相结合,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效性。
第七章 创建“五个好”党支部
第二十六条 在省直机关开展创建“五个好”党支部活动,是新时期加强基层党支部建设的有效载体,是创建党建工作先进单位的重要基础。要围绕“五个好”目标,全面加强党支部建设,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十七条 “五个好”党支部的标准是:
l、建设好的领导班子。支部班子政治坚强、团结协作、开拓进取,有较强凝聚力和战斗力。支部书记由党员行政负责人担任,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熟悉支部工作的基本内容,掌握支部工作的基本方法,能够正确处理业务工作与党建工作的关系,做到一起布置、一起检查,一起落实。
2、培养好的党员队伍。党员队伍坚强有力,党员政治信念坚定,带头学习理论,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本单位两个文明建设中起先锋模范作用。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3、建立好的党建制度。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建立健全党支部的报告工作制度、“三会一课”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党员目标管理制度、党员轮训制度、谈话提醒制度等,并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形成依靠制度加强党支部建设的良好运行机制。
4、形成好的思想作风。全体党员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倾听群众呼声,诚心诚意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实行政务公开、服务承诺,努力提高机关工作效能。继承和发扬艰苦朴素、厉行节约的优良作风,保持清正廉洁。
5、创造好的工作业绩。坚持以经济、业务工作为中心,积极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本处室(单位)的工作任务,并取得显著成绩。
第二十八条 在开展创“五个好”党支部活动中,厅局机关党委每年评选、表彰一次先进党支部,省直党工委每两年表彰一次先进党支部。评选要坚持实事求是和群众路线,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充分发扬民主,逐级推荐。
第八章 加强对党支部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第二十九条 党组(党委)要把党支部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党组成员定期听取分管处室(直属单位)支部书记汇报工作制度,紧密结合经济业务工作和党员干部队伍建设进行具体指导。健全和完善党员领导干部抓基层党支部建设的责任制,要求职责内容明确,督查措施具体,考核标准可行,把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的情况作为考察考核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条 机关党委要以“五个好”为目标,认真制订加强党支部建设的规划,制订党支部工作目标管理和考核细则,对党支部承担的基本任务进行合理的量化和分解,定期组织自评、互评。建立机关党委委员挂钩联系点制度、党支部书记联席会议制度,促进各项工作的落实。
第三十一条 机关党委要切实加强对所属基层党支部工作的分类指导,对机关、企业、事业、学校和离退休党支部工作提出具体意见。要及时发现、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导向和辐射作用;运用各种有效载体,开展各具特色的活动。机关党委书记、专职副书记要改进工作方法,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加强督促检查,狠抓各项任务的落实。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级党政机关单位的党支部。省直企事业单位党支部参照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直党工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