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

日期:2010-05-14 00:00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浏览量:{{ pvCount }}

各地、市、县(区)委,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总公司党组(党委),各大学党委:

为了全面正确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保证机关党建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坚持机关党建工作的指导思想,充分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1、牢牢把握机关党建工作的指导思想。机关基层党组织(以下简称“机关党组织”)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部门的工作任务和特点,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坚持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促进本部门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机关党组织要根据这个指导思想,摆正党建工作在机关整体工作中的位置,主动了解党组(党委)的工作意图,紧紧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当前,要紧密围绕新一轮创业,为我省实现跨世纪宏伟目标提供保证。

2、进一步明确机关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机关党组织是整个基层党组织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省直机关党组织在省直党工委领导下工作,地(市)、县(市、区)机关党组织在上级党的委员会或党的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工作,同时接受本部门党组的指导。机关党组织要积极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本单位的各项任务,改进机关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联系群众,以及思想、作风、道德品质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各级地方党委、各部门党组(党委)要正确认识机关党组织的地位作用,充分发挥机关党组织在完成本部门各项任务中的协助和监督作用。

二、合理设置机关党的组织,保证机关党的工作协调运转

3、合理地设置机关党的组织。根据《条例》规定的机关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设置机关党的组织。机关党的组织设置,要有利于加强机关党的建设,有利于全面履行党章和《条例》赋予的职责,有利于充分发挥机关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业务工作任务的完成。机关党员人数100人以上的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机关党员人数50人以上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机关党员人数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设立机关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4、认真做好换届选举工作。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地(市)级以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县(市、区)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党的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2年。

做好机关党组织任期届满按期换届工作,是机关党组织和所在部门党组(党委)的共同责任。要把换届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周密计划,精心组织。部门党组(党委)应重视机关党组织的换届工作,及时给予工作指导,适时提出机关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候选人建议人选,为机关党组织的换届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机关党组织换届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机关党工委要加强对换届工作的组织管理、督促检查,保证所属党组织按期、规范地做好换届工作。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或提前换届的单位,应由党组织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5、机关党组织办事机构的设置。省直机关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应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原则,设置党委办公室,配备若干名工作人员,具体承办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设立直属总支部委员会的,应配备专职副书记。设立直属党支部委员会的,应配备专职副书记或专职党务干部。省直机关专职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调整的,应事先征得省直党工委的同意。

凡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的部门,一般应设立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未设立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门,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中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省直机关纪委书记、副书记一般由本单位处级党员干部兼任。

6、选好配强机关党组织领导班子。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通过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省直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书记一般由部门党组(党委)副书记或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同级领导干部兼任,也可以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人选按《条例》要求,必须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党务领导工作素质。上级党组织要与所在部门党组(党委)共同把好专职副书记的选配关,做到不具备应有素质的不推荐、不批准,年龄不能任满一届的不推荐、不批准,职级未达本单位内设机构正职的不推荐、不批准。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候选人建议人选如不符合《条例》要求的,可以由任命机关与候选人单位的党组和机关党组织协商后,在部门、单位之间调整交流。

要加强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努力拓宽后备干部来源,注意从党务、行政和业务管理岗位中选拔优秀中青年干部充实专职副书记后备人选,保证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的正常交替。

7、改善机关党组织的工作条件。机关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应列入本单位的行政经费预算,保证机关党组织活动的需要。机关包括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专职党务干部的工资、住房、奖金福利等方面享受同级行政干部同等待遇。

三、全面履行机关党组织职责,充分发挥协助和监督作用

8、全面履行职责。《条例》明确、具体规定了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九项职责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五项职责。机关党组织必须按照《条例》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全面正确地履行职责,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提出具体的贯彻落实意见。

9、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要建立健全党建工作责任制、委员会议事规则等一系列工作制度。机关党委书记要切实履行职务所赋予的责任,做到思想到位、工作到位、精力到位。专职副书记要专心致志地抓好工作,每个委员都要恪尽职守,认真遵守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并联系一、二个党支部抓好工作的落实。要通过建立支部(总支)书记汇报会、委员会扩大会、专题会等多种形式,了解、督促、指导支部开展工作,促使基层组织全面履行职责。

10、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机关党组织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以改革的精神研究解决新形势下机关党的建设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发现和推广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和辐射作用。要加强分类指导,根据机关、企业、学校和事业单位的不同情况,提出不同的任务要求。要通过开展创建“党建工作先进单位”和评比表彰活动,推动机关党建工作走在基层组织建设的前头。

11、党组(党委)应支持机关党组织全面履行职责。部门党组(党委)要根据新时期党的建设的指导思想及党工委的工作部署,结合部门实际,帮助和支持机关党组织开展工作,完成任务。要督促党员领导干部自觉接受所在机关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要为机关党组织协助行政领导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使机关党的工作与行政业务工作真正做到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四、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工作,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12、加强机关党员的思想教育。机关党组织要坚持学习制度,对党员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知识的教育,教育党员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提高理论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改造主观世界。引导党员努力学习和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科学文化知识、法律知识和各种业务知识,使党员不断增强党性,提高素质。要组织党员分期分批进党校、干校或本部门培训中心进行系统培训,建立干部学习档案,并把学习情况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条件之一。机关党员教育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加强教育的针对性;坚持正面教育为主,做到正面灌输与自我教育相结合,坚持分类分层次进行,区别不同对象提出教育的侧重点;坚持解决思想问题同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增强教育的实效性。教育要力求形式多样,生动活泼,富有成效。

13、加强对机关党员的管理。要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健全党内生活制度,对党员进行经常性的管理。要坚持“三会一课”制度,按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采取有力措施抓好整改,不断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坚持每年一次的民主评议党员制度,表彰优秀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要加强党支部目标管理和党员目标管理,积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提高机关党组织的战斗力。

14、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发展党员工作要有计划、有步骤、经常化。要加强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加大在优秀青年和业务骨干中发展党员工作的力度,重点做好在生产、工作、科研第一线的优秀青年特别是妇女的发展党员工作。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五、强化党内监督,确保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15、充分认识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性。开展机关党内监督,是保证党员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的有效措施;也是防止和克服消极腐败现象,增强党组织解决自身问题能力的重要手段。机关党组织要认真组织全体党员学习《条例》中关于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做好党内监督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党员干部的监督意识。

16、加大党内监督力度。机关党组织要紧紧围绕《条例》规定的党内监督八项内容,逐项抓好落实,要建立健全党内监督制度,并把党内监督同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民主党派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完善科学的监督机制。机关党组织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敢于、善于履行监督职责。各级党委、各部门党组要为机关党组织实施监督创造条件,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17、正确运用党内监督方法。机关党组织要正确运用《条例》规定的实施党内监督的七条主要方法,使监督恰当而有力。

要定期检查党员参加支部组织生活会的情况,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的情况,经常了解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本部门党组(党委)反映,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管理,督促定期开好民主生活会。会前收集党员群众对领导干部的意见,并如实转告本人或在会上报告;会后督促党员领导干部根据党内外群众提出的主要意见,进行整改。要将领导干部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和生活会上反映出的主要问题,如实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要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对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干部,要及时谈话提醒,必要时责成其作出说明。对党员的违纪行为,要认真调查核实,严肃处理。对纪检机关和纪检干部正当行使职权,要给予支持和保护。

六、加强和改进机关思想政治工作,保证机关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18、增强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责任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是机关党的工作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组织必须充分认识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锲而不舍地抓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机关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19、认真履行思想政治工作的四项职责。机关党组织要围绕党和国家的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本部门的业务工作,针对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实际,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要重视研究和探索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和办法,不断加强机关思想政治工作。

20、坚持不懈地抓好思想理论建设。机关党组织要把思想理论建设放在首位,制定学习教育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坚持不懈地抓好理论武装工作。同时,要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形势和任务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帮助机关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全局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更好地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

21、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思想政治工作要紧密联系工作和思想实际,经常了解和掌握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动态,认真倾听机关工作人员的意见和要求,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要采取措施,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难点热点问题,积极化解各种矛盾。要引导干部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安定,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七、加强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整体素质

22、配齐配强机关专职党务干部。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配备,应占机关工作人员总数的1—2%;人员编制列入机关行政编制。机关工作人员总数在50人以下的,一般配备1名专职党务干部;机关工作人员总数在50人至100人的配备2人;机关工作人员总数在100人至150人的配备2人至3人;机关工作人员总数在150人至200人的配备3人至4人;机关工作人员总数在200人以上的配备4人以上;直属单位及其人员较多的部门,可适当增加配备人数。

23、要认真做好机关党务工作人员的培养、选拔和配备工作。机关党务工作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党性强,作风正,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党务工作知识,熟悉本部门的业务工作情况,得到群众信任,工作能力较强,具有敬业、奉献精神。对那些党性观念淡薄,责任心不强,工作能力较弱,作风疲沓,私心杂念重,群众关系不好的人,不能选拔从事机关党务工作。

24、加强对专职党务干部的培训。组织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到相应层次党校培训。培训要坚持学用一致的原则,以党建理论、党建知识、业务知识为主要内容,全面提高他们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并把理论学习与实地考察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培训效果。要把培训干部和交流、使用干部结合起来。党组织要注意对党务干部培训情况的考察,并及时向干部人事部门反馈,为党务干部的交流、使用提供依据。

25、积极推进专职党务干部交流工作。要本着有利于优化结构、增强活力、相对稳定、合理流动的原则,有计划、有组织地安排专职党务工作人员与行政、业务工作人员的双向交流。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的任职时间满两届一般应进行交流。

26、加强党务干部队伍的自身建设。广大党务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爱岗敬业,刻苦钻研党建业务,努力熟悉本单位业务情况,提高党建工作为经济和业务服务的水平;带头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优良作风,模范遵守党规党纪,树立党务工作者的良好形象。

八、加强对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推动机关党建工作上新水平

27、建立健全机关党的工作委员会。省、地(市)、县(市、区)直属机关分别设立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作为地方党委的派出机构,领导直属机关党的工作。同时,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在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领导直属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省直机关党的工作委员会书记由省委副书记兼任,常务副书记为正厅级,委员按副厅级配备;地(市)、县(市、区)机关党的工作委员会的领导班子要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按照省里的规格相应配备。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机关的党组织,由各级党的工作委员会管理。各级党的工作委员会对下一级党的工作委员会负有业务指导责任。

28、地方党委要切实加强对机关党建工作的领导。要按照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总目标,制定机关党建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要建立机关党的工作责任制,切实把机关党建工作摆上党委工作的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机关党建工作的汇报,对机关党建工作和党组织建设,在指导思想、组织原则、工作任务等方面提出要求,作出部署,并有针对性地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要为机关党组织参与中心工作创造条件,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9、部门党组要加强对机关党建工作的领导和对机关党组织工作的指导。党组的重视和指导,是做好机关党的工作的关键,要建立健全党组统一领导,党组书记负全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机关党委抓落实的机关党建工作机制。部门党组指导机关党组织工作的主要方法是:根据新时期机关党建工作的指导思想及机关党工委的工作部署,结合本部门实际,加强和改进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全面履行机关党组织的职责,增强机关党组织的凝聚力、吸引力和战斗力。把机关党的工作作为党组整体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列入党组工作议程,每年至少两次听取机关党组织的工作汇报,认真研究解决有关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发挥机关党组织在完成本部门各项任务中的协助和监督作用;吸收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列席党组的有关会议,参加行政重要会议和重大业务活动,重要工作和干部任免要认真听取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注意发挥机关党组织联系群众、协调各方的作用,经常通过机关党组织了解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情况,以及对重要决策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反映和意见,支持机关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加强机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坚持精干、高效的原则,选配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和其他党务工作人员,加强对党务工作人员的培训、交流和使用;努力为机关党组织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按照《条例》要求,认真解决机关党组织的工作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等问题。

30、党员领导干部要在机关党建工作中起表率作用。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支持并积极参加机关党的活动,充分发挥表率作用。中层党员领导干部要实行“一岗双责”,把业务工作和党建工作结合起来抓,两项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落实。要把党建工作的成效作为考核使用党员领导干部重要依据之一。

31、机关党委要在党组指导下做好工作。机关党组织要在党组的指导下,认真履行党章和《条例》赋予的职责,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为完成机关各项工作任务提供保证。要紧紧围绕党组的中心任务和重要工作部署,安排好机关党的工作,积极努力完成党组交办的任务;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党员、干部的意见和建议,为党组和行政领导正确决策、改进工作、任用干部,当好参谋,提供服务;组织好党员的理论学习,协助抓好党组中心组的学习,促进领导班子搞好思想政治建设;在召开重要会议、部署重要工作和组织重大活动之前,及时向党组请示报告,取得党组的具体指导和支持。

32、机关工委与各部门党组要加强联系和协调。在加强和改进机关党建工作过程中,机关工委与各部门党组应互相尊重和支持,着重在以下几方面搞好协调配合:机关党组织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专职副书记的配备;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中心学习组和干部理论培训等工作的落实,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治、思想、作风等方面情况检查和监督;经工委审议或审批的违纪党员干部的处理;机关党委工作的检查和考核,以及其他重要问题的研究解决。工委和各部门党组领导同志,要建立经常的工作联系,采取汇报会、座谈会、研讨会、个别走访等形式,加强联系,互通情况,交换意见,共同做好机关党的工作。

省直各厅局党组(党委),各地、市、县(市、区)委可以从自己的实际出发,制定具体措施,保证《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落到实处。省直机关党工委要做好检查督促工作,及时把学习贯彻《条例》和省委实施办法的情况报告省委。

中共福建省委
1998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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