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问题和决定》和中共福建省委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基层党组织工作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福建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厅党建工作实际,制订本暂行规则。
第二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织包括厅机关党委、厅机关处室、直属单位党支部、离退休党支部、全省性建设类社会组织党支部等。
第三条 党组织的工作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的重大决策部署,宣传和执行建设行业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三)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领导作用,全力支持本单位的行政领导依法行使职权,参与本单位重大发展问题的决策。
(四)对党员进行严格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五)对党员进行监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六)做好单位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推进本单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了解、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七)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八)厅机关党委要协助厅党组管理厅机关、直属单位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厅机关党委要领导厅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厅机关纪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三)加强厅机关党风廉政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第五条 厅机关党委每届任期四年,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书记由厅党组成员兼任。
(一)书记主持党委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①负责召集党委会,研究安排党委工作。②组织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及本组织的决议。③主持制定并组织实施本机关党的工作规划。④指导机关开展创建党建工作先进单位工作。⑤深入基层支部调查研究,指导工作。⑥抓好党委领导班子自身建设。⑦及时向机关党委传达党组对机关党建工作的意见。⑧协调有关方面为机关党委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二)专职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主持党委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①受书记委托,召集党委会,安排工作。②具体组织实施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③具体承担机关创建党建工作先进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④深入基层支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督促各支部开展工作。⑤列席党组有关会议,参加厅长办公会议等重要的行政业务会议。⑥了解党员和干部职工的思想状况,以及对厅党组重要决策、工作部署、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反映和意见,并向党组汇报。⑦经常与委员保持联系和沟通,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三)机关党委其它副书记、委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认真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发挥应有作用。
第六条 支部(总支)委员会每届任期二年,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书记原则上由本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书记可由本单位的党员副职领导担任。
(一)书记主持支部(总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①负责召集委员会和党员大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认真传达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指示。研究安排委员会工作,将委员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委员会和党员大会讨论决定。②了解和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③检查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决议执行情况,按照规定向委员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④经常同委员会委员,同行政领导保持密切的联系,交流情况,支持他们的工作。⑤抓好委员会委员的学习,按时召开民主生活会,搞好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二)副书记协助书记进行工作,书记不在时,由副书记主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组织委员负责本支部的组织工作。其主要职责:①了解和掌握本支部的组织状况,根据需要提出组织设置和调整意见,检查督促过好组织生活。②收集和整理党员的模范事迹材料,提出表扬和鼓励的建议。③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了解入党积极分子情况,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提出发展党员的意见。做好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具体办理预备党员的转正手续。④做好党员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搞好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务工作者和优秀共产党员的评比表彰;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收缴党费;做好党员统计工作。
(四)支部的其它委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认真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发挥应有作用。
第二章 党员管理
第七条 发展党员。要严格党员发展程序,把好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关、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关、确定发展对象关、接收预备党员关和预备党员培养考察转正关。具体程序:
(一)由入党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党支部递交入党申请书。团支部要在党支部的指导下,做好推荐28周岁以下优秀团员入党的工作。
(二)党支部召开支委会或党员会议进行讨论,将递交《入党申请书》的先进分子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确定重点培养对象并向厅机关党委备案。
(三)党支部和入党积极分子要及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对申请人的考察时间一般从申请书递交之日起一年左右;如在现单位连续工作时间超过5年、对申请人情况比较了解的,考察时间可以酌情提前。
(四)党支部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确定1-2名正式党员担任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进行个别帮助;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要求入党积极分子至少每半年向党支部汇报一次思想情况,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表现进行一次考察。
(五)培养联系人要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个别帮助,深入了解入党积极分子思想和学习、工作等情况,向党组织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鼓励和帮助他们积极上进,端正入党动机;经常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成长情况;负责对其进行考察,半年填写一次《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内容要真实、具体、正确,能反映本人表现特点,既有优点,又有缺点。
(六)党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段时间培养,对已基本符合条件的,可上报厅机关党委将其列入参加党校培训人员名单。机关党委对上报的入党积极分子名单进行把关,并开具介绍信到省直党校集中培训。没有经过培训的不能发展入党。
(七)党支部对入党条件基本成熟的入党积极分子,提出政审外调的对象及地址上报厅机关党委,由厅机关党委发函调查;党支部从机关党委领回函调回来的入党积极分子的政审材料,要综合入党申请人本人的政治历史、现实表现及其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形成政审材料。
(八)党支部要向机关党委报送发展对象材料。主要包括: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综合政审、《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考察综合意见、发展对象培训表,支委会(党员大会)讨论意见。
(九)机关党委要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发给《入党志愿书》。介绍人要指导发展对象填写志愿书。党支部进行严格审查。发展对象要进行公示,厅机关的由机关党委负责,直属单位的由直属单位各支部负责。
(十)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接收预备党员。申请人要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支委会(支部书记)要报告对申请人审议的情况;介绍人要介绍培养教育情况和自己的意见;与会党员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并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十一)党支部填写支部大会决议,报厅机关党委审批。决议应概括支部大会对申请人的评价(既有优点,又有缺点),并注明应到会和实到会正式党员、预备党员人数,正式党员同意和不同意的人数,通过决议日期,并由支部书记签名盖章。于会后一周内将全部材料上报上厅机关党委。
(十二)厅机关党委要派专人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谈话前,应仔细审阅入党志愿书及有关材料;谈话要着重了解申请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及其表现;谈话后,必须认真负责地填写谈话情况和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
(十三)厅机关党委要召开党委委员会议进行讨论,并在规定时间内对党支部的报批材料进行批复。原则上三个月内审批,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党委委员会议后,要填写审批意见,交党委书记签名,加盖党委印章后,通知支部领回入党材料。
(十四) 党支部要与预备党员谈话,向预备党员介绍支部情况,并提出要求。有党小组的,编入党小组参加活动。同时,组织预备党员进行入党宣誓。
(十五)党支部要加强对预备党员的继续培养、考察,预备党员每季度向党支部作一次书面个人思想情况汇报;党支部每季度讨论一次预备党员考察情况。
(十六)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一年后要向党组织递交转正申请书。内容包括本人一年来的思想与工作表现和今后努力方向,并提出转正申请。
(十七)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要在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预备党员的申请报告及本人意见,召开支委会对预备党员转正提出意见。
(十八)对于符合转正条件的预备党员,党支部要如期召开支部大会。由预备党员提出转正申请;支委会(支部书记)报告审查意见;党员进行讨论,并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支部做出决议,并在一周内将有关材料上报厅机关党委。
(十九)厅机关党委应在三个月内召开党委委员会议审批预备党员。审批通过后,填写审批意见,交党委书记签名加盖党委印章后,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报批的党支部。
(二十)党支部接到通知后,支部书记要找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二十一)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政审材料、入党誓词、《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党员发展对象培训登记表》、共青团《推荐表》等材料,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应建立党员档案,由机关党委保存。
第八条 党员接转组织关系。
(一)党员工作单位变动后,或外出工作、学习时间较长(6个月以上),必须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身兼数职的党员领导干部,其党员组织关系应放在本人主要职务所在单位,参加党的组织活动。党员组织关系转出后,党员应在转入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行使党员权利,履行党员义务。
党员外出学习、工作以及其他原因离开所在地或单位时间较短(6个月以内),厅机关党委应开具党员证明信交所去单位党组织,证明其党员身份。党支部也可直接接收党员证明信。持党员证明信的正式党员,其组织关系没有转移,只能在所去单位党组织参加活动,仍在原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和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持党员证明信外出的党员返回原单位时,所去单位党组织应在其党员证明信上注明返回日期,应加盖公章交本人带回。
没有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和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党组织不得承认其党员身份,不能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二)转移党员组织关系,要由本人亲自办理。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办理的,应由党组织指派党员办理,个人不得委托他人代办。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一般应由党员本人办理和携带。本人不能携带的应由党内交通或机要邮政转递;党员本人携带组织关系介绍信、证明信要妥善保存,防止遗失。一旦发现丢失,党员要立即向机关党委或负责最后办理接转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报告,党组织应及时对丢失介绍信、证明信的情况进行审查。如确系本人不慎丢失,可由最后办理接转组织关系的党组织予以补转,并立即通知接收单位党组织,原介绍信或证明信作废。
(三)党员必须在介绍信注明的有效期内办理转移手续。对于过期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证明信,要调查了解,弄清原因,分清责任。对那些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到指定单位报到的党员应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限期报到;如经过教育,仍不改正,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应视其情况,给予必要的党纪处分;介绍信超过有效期限六个月,党员仍不办理转移手续,应按党章规定视作自行脱党。
(四)党员在转移组织关系时,应由其所在党支部开出证明,由党员本人持证明到上一级党组织逐级办理接转手续。
(五)党员在厅机关党委范围内调动工作,由厅机关党委向各支部开具转移组织关系的书面通知。
(六)外单位转入的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应向接收组织关系的党支部提出转正申请。如预备党员转入时间较短,所在党支部认为对其需要作进一步考察的,可根据情况延期讨论其转正问题,但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预备党员经培养考察,具备党员条件的,转正时间仍从预备期满之日算起;需延长预备期的,延长的预备期起始时间自党组织做出决定之日算起。预备党员预备期满,需调离原单位,原所在单位党支部要及时办理转正手续后,将其组织关系转出。但因种种原因,原所在党支部不能为他按时办理转正手续,在转移组织关系时,原所在党支部应将不能按时办理转正手续的原因,以及能否转正的意见,负责地向调入单位党组织介绍清楚。
(七)党员外出经商或从事其它正当职业,无固定地点,且不能经常返回原单位,又无法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时,可由所在支部申请、机关党委发给《流动党员活动证》。党员可持证在外出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但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八)自费留学、短期请假出国或去港澳台地区探亲的党员应在出境前到机关党委领取《党员申请出国或往港澳台会亲审批表》,按表中要求办理好手续。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回国后,应在一个月内向机关党委报到。
对要求恢复党员组织生活的,按以下原则处理:①党员如期回国,应及时向原单位党支部汇报出境期间的情况。如无问题,即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②党员超假回国,本人要向党支部申述理由,经过审查,如理由正当,又无问题者,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③出国、出境后无故超假半年左右,或有一般性的错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必要时要给予适当处分,待本人有了认识时,也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④出国、出境后无故超假一年以上者,一般不恢复组织生活,应按自行脱党处理;如发现有严重问题者,经审查,情况属实,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九)因公出国人员的组织关系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党员学习教育。
(一)厅党组学习中心组由厅领导、厅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厅党组书记任组长,负责学习的安排和召集。厅机关党委负责中心组学习的专家邀请、人员通知、学习记录等日常事务。
(二)每周一晚上为厅机关集中学习时间。厅机关党委要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央和省里的重大决策部署、厅党组的中心工作,结合厅机关工作和建设行业发展实际,针对广大干部职工的政治思想实际,做好学习计划安排。
(三)支部书记对本支部的学习活动负总责,要加强学习的部署、主持、督促,及时有效地解决各种与学习活动有关的问题;党支部的组织、宣传委员要负责起草、印发学习计划,提供学习材料,负责通知学习时间、地点,做好考勤、学习记录及保管、整理学习档案等事宜。
(四)党员学习要采取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观看音像资料与专家辅导相结合,专题调研与理论研讨相结合。党员应积极主动参加厅机关每周一晚上集中学习、支部学习等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要履行请假手续。
(五)党员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作风,按照学习计划和要求,阅读规定的书目,做好学习记录,尽量写出学习心得;支部书记要随时调阅党员的学习记录或读书笔记进行检查督促。
第三章 党费管理
第十条 党支部的组织委员要根据党员收入的变化情况,及时按标准调整核算党员的党费交纳标准。原则上每年第一季度末,要将本支部的党员数量、党费交纳标准等报厅机关党委核定一次。
第十一条 党员应增强党性意识,每月月底前及时交纳党费。特殊情况下,经支部同意可按季度交纳。组织委员应在《党费证》上及时登记党员交纳党费情况,并在支部全体党员交纳党费后的三日内,汇总缴交厅机关党委;厅机关党委应指定专人负责党费收缴工作,收到支部缴交的党费后,当场开据《党费收缴登记表》、《党费收款收据》,并在当天将党费存入银行专户。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当日存入的,应征得厅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的同意,在规定的时限内存入。银行存款凭证及《党费收缴登记表》、《党费收款收据》会计联要及时交厅计财处入帐。
第十二条 厅机关党委应根据省直机关工委要求,严格党费的上缴及使用。每年2月份前应按规定比例将上年度党费上交省直机关工委,留存部分应严格按照规定用于党员教育培训、困难党员补助等。
第十三条 党支部应通过召开党员大会、书面报告等方式,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党费收缴、使用情况,机关党委应每年向省直机关工委书面报告一次,在机关党委换届时应向党代会报告并经审查。
第四章 党组织设置及选举
第十四条 党组织设置。
(一)厅机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全省性建设类社会组织等单位中,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应成立党的支部;正式党员不足 三 人,没有条件单独设立党支部的单位,可以与邻近单位的党员组成联合党支部。党员七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七人的党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一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一人。
(二)厅机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全省性建设类社会组织等单位成立党支部(总支)前,应报告厅机关党委审批同意。报告内容包括本单位正式党员、预备党员数量,建立党支部(总支)的依据和理由,所建立党支部(总支)的性质及支部委员会组成,拟设立党的支部(总支)的名称等,厅机关党委应及时研究给予批复。
第十五条 党组织选举。
(一)厅机关新建党组织委员会的选举和任期届满党组织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必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1 、酝酿推荐候选人: 党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差额选举,酝酿推荐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 20% 。其推荐方法如下:党支部委员候选人的推荐,由各党小组或全体党员根据支部委员的条件、名额酝酿提名,然后由上届支委会初步确定出候选人名单,征求厅分管领导意见后,于党员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前报厅机关党委审批; 党总支委员候选人的推荐,以支部为单位自下而上、按照党支部候选人推荐程序进行酝酿推荐;厅机关党委委员候选人的推荐,由厅党组提名,以支部为单位自下而上酝酿推荐,然后由上届党委会初步确定候选人名单,经厅党组同意后,于党代会召开前二个月将换届选举的请示报省直机关工委审批。
新建总支、支部候选人的确定,由厅机关党委会同所在单位共同拟定候选人名单,征求厅分管领导同意后,交由本单位党员讨论同意后正式上报厅机关党委审批。
2、 考察。总支、支部委员候选人人选确定后,由厅机关党委进行考察、了解,报厅党组同意后进行审批。厅机关党委委员候选人由厅人事处会同机关党委进行考察,经厅党组研究同意后,报省直机关工委审批。
3 、选举。酝酿推荐的候选人人选经上级党组织审批后,无论是新建或者是改选的机关党组织,都要按照党章规定实行差额选举。党员人数较少只设一名书记的支部实行等额选举。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党员的出席人数要超过应到人数的 80% ,选举方可有效。 选举会议首先由上届委员会作工作报告,然后进行选举。
选举大会程序: ① 大会主持人报告出席大会的党员(党代表)人数,说明本支部(总支、党委)共有党员(党代表)多少人,有选举权的多少,实到多少。 ② 宣布机关党委(省直机关工委)关于下届委员会人数及候选人的批复,通过选举办法。③通过监票人、计票人名单; ④ 监票人检查票箱;⑤ 发选票;⑥ 填写选票; ⑦ 投票;⑧ 开箱清点选票、计票;⑨宣布选举结果(以得票多少为序);宣布当选支部(总支、机关党委)委员名单(被选举人得票超过实到会人数的一半,才能当选);⑩ 整理选票归档。
党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机关党的委员会)选出后,新的委员会开会选举书记、副书记,并研究确定委员分工。
4 、向厅机关党委(省直机关工委)报告选举情况。选举报告要写明选举大会召开的情况,应到会人数,实到人数,选举结果及每个人得票数,厅机关党委委员还应填写《厅机关党委委员呈报表》,报厅机关党委(省直机关工委)批准后向全体党员宣布。
(二)厅机关党委(总支、支部)委员的调整和补选,必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1、机关党委(总支、支部)的书记或副书记调离原单位,而本届委员会任期未到,厅机关党委可根据工作需要,经厅党组同意,任命新的书记或副书记。
2、厅机关党委(总支、支部)委员被调离或因其他原因出现缺额,而本届党委(总支、支部)委员会任期未到,可以补选。补选办法是:先按有关程序酝酿推荐候选人,报省直机关工委(厅机关党委)审批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等额选举产生。
(三)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选举程序:按程序进行推荐,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预备人选,报厅机关党委审批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等额选举产生。
第五章 党务工作
第十六条 厅机关党委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和制度。
(一)工作原则:
1、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中央、省委、厅党组和党委的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
2、坚持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机关党委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各项制度,重要学习安排,纪检重要工作,组织发展工作,表彰先进、处分党员,党委(党支部)换届选举、成员调整、增补,党费收缴情况报告等重大问题,必须经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3、坚持充分发扬民主,正确实行集中。机关党委工作的重大问题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和采纳各支部以及广大党员的意见和建议。党委委员应充分行使民主权利,积极参加讨论问题,提出解决的措施和办法。对集体通过的决定,个人有不同意见时允许保留,但必须服从并积极执行。
4、坚持党委集体领导下的委员分工负责制。按照分工,在集体领导下,各委员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切实履行职责。
(二)党委会会议制度:厅机关党委要健全党委会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
1、党委会的主要内容:①学习、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组织及党组的决定、决议,结合实际,研究贯彻实施意见、方案。②讨论直属机关党委(以下简称党委)的年度工作报告;审议党委工作计划;讨论、修订并决定机关党的工作制度、规定、意见、办法和决议的形成、建立与废除。③讨论决定党的组织、思想和作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及对党员违纪案件的处理。④讨论决定先进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等表彰事项;审议向上级党组织推荐的机关先进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等。⑤讨论决定党员的发展、预备党员的转正;处置不合格党员。⑥讨论决定党委换届选举及党组织的设立、变更工作的有关事项。⑦讨论决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群团组织等方面问题。⑧讨论决定党的重大活动的实施方案。⑨其他需要党委会审议或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2、党委会议的程序:①党委会议由书记或专职副书记召集并主持,除特殊情况外,每季度召开一次。机关党委应提前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主要议题通知委员或列席会议的人员。②党委会议的议题由书记或专职副书记确定。凡需提交党委会审议或讨论决定的事项,党委委员或有关部门必须事先向机关党委提出,由机关党委呈报书记或专职副书记确定。③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参会人员不能出席或列席会议时,可就会议讨论的议题提出书面或口头意见。到会党委委员人数没有超过三分之二或党委书记不在时,一般不决定重大事项。④决定重要问题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表决时,必须半数以上委员赞成方可有效;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能计入表决票数;有多个事项需要表决时应逐项进行表决;发展党员、预备党员转正等应逐个表决。表决可采取投票、举手等方式,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⑤机关党委必须认真做好会议记录。
(三)党委委员挂钩联系制度:党委委员要分工挂钩片、联系基层支部,及时传达厅党组和机关党委的工作要求,并通过列席所联系的片区、支部召开的重要会议、调查研究、座谈交流等形式,倾听党员干部的意见建议,加强对片区、支部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督促。
(四)支部书记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支部书记联席会议,部署厅机关党建工作,听取支部书记工作汇报,了解情况,查找差距,分析原因,提出意见,指导工作。
(五)支部活动片会制度:联系片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部署、总结阶段性工作及全年工作。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1次学习、文体活动,及时组织片内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贯彻中央、省委、省直机关工委和厅党组、厅机关党委的重要决策部署精神, 积极开展党建工作经验交流、研讨活动。
(六)党建工作定期检查制度:厅机关党委每年第一季度结合“五个好”党支部达标检查活动,对各支部上年度党建工作进行检查,并及时将检查情况予以通报。
(七)工作汇报、报告制度:厅机关党委要定期向厅党组汇报工作情况,每年至少一次向省直机关党工委书面报告工作,每年向各支部通报一次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
第十七条 党支部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和制度。
(一)工作报告制度:坚持定期向厅机关党委和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接受厅机关党委和本支部党员的评议和监督。各支部要按照厅党组和厅机关党委的要求,及时报告本单位党建工作总结计划、民主生活会总结、重要学习和重要活动总结、党内主题活动总结、党员发展和预备党员转正情况、支部换届选举和成员调整、增补情况,以及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等。
(二)“三会一课”制度。党支部要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上好党课。党支部要指定专人认真做好每次活动的记录。
1、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通常要有本支部半数以上的党员参加。大会决议必须经应到会正式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制定本单位贯彻落实的计划、措施;定期听取讨论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讨论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选举支部委员会和出席上级党代会的代表(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讨论决定其他需要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2、支部委员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主要内容是:讨论制定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的措施;分析党员的思想状况和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研究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对党支部的主要工作任务作重要安排。
3、党支部或党小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主要内容是:学习党的文件;传达上级党组织的指示精神;向党员布置工作;了解党员思想情况;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组织党员联系思想工作和学习实际,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讨论发展新党员。
4、上党课。一般每季度安排一次,主要是对党员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针对一个时期内的思想倾向,开展增强党性观念的教育;进行国内外形势和时事政策的教育。
(三)民主生活会制度。党员领导干部既要参加所在支部、小组的组织生活会,又要参加每年一次的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党员领导干部在会议上通过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互相监督,互相帮助,达到沟通思想,增进团结,统一认识。
厅党组民主生活会前应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开展谈心活动,同时提前十天通知省委组织部、省纪委、省直党工委参加。会后十五日内,分别向省委组织部、省纪委和省直党工委报送会议情况报告、征求群众意见情况汇总、领导班子自查提纲、个人发言提纲、整改措施、会议记录等。
(四)民主评议党员制度:要结合年度考核,每年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党员工作。
1、评议的主要内容:①是否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能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与时俱进,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实现现阶段的共同理想同脚踏实地地做好本职工作结合起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②是否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③是否能够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做到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④是否切实地执行党的决议,严守党纪、政纪、国法,坚决做到令行禁止。⑤是否求真务实,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艰苦奋斗,廉洁奉公,在个人利益同党和人民的利益发生矛盾时,自觉地牺牲个人利益。
2、支部要在党员个人总结、听取党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根据党员标准,评出优秀党员、合格党员、基本合格党员和不合格党员。支部对党内外评议的意见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综合,形成书面鉴定,并与本人见面;对被评为不合格党员和违纪党员的主要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形成书面材料,提出初步的处置意见,报厅机关党委审查决定。
不合格党员的主要表现:丧失共产主义信念,革命意志衰退,不履行党员义务,长期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
3、党支部要指定党员负责对不合格党员进行帮助教育,限期改正。期限已满仍不合格的党员应通过支部大会予以除名。
(五)谈话提醒制度:支部书记每半年至少要找党员谈话一次,按照党员标准,肯定成绩,找出问题,明确今后努力方向。对党员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和生活作风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要及时谈话提醒。
(六)争先创优制度:支部要以“五个好”为标准,开展争当先进党支部、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的争先创优活动。
1、“五个好”党支部:各党支部要按照建设好的领导班子、培养好的党员队伍、建立好的党建制度、形成好的思想作风、创造好的工作业绩的要求,争创“五个好”党支部。厅机关党委要结合年度党建工作检查,对各支部创建“五个好”支部工作进行达标验收,作为评选先进党支部的重要依据。
2、“一先两优”:厅机关党委原则上每两年组织评选表彰一次先进党支部、优秀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并结合“七一”活动进行表彰奖励。
(七)党内统计制度:机关党委、支部要指定专人认真填写《中国共产党党内统计年报表》等,保证党员统计和党组织统计数据和资料的准确。
第六章 党内监督
第十八条 党支部要自觉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真正负起对本单位党员干部监督、管理的责任。要严格执行述职述廉、民主评议、诫勉谈话、民主生活会、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建立健全及时发现问题和纠正错误的机制,防微杜渐。
第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干部职工的群众监督,把权力运行置于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之下,充分发挥干部职工监督在治理和预防腐败中的积极作用。
第二十条 厅机关党委、各党支部要按照依法公开、真实可信的要求,推行党务公开制度,凡是干部职工关心的党内热点问题、容易出现以权谋私、滋生腐败、引发不公现象的事项,只要不涉及党内秘密,都要最大限度地在本组织内进行公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厅机关党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