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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建办筑〔2018〕11号
日期:2018-05-16 15:26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浏览量:{{ pvCount }}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筑〔2017〕24号,下称“评价办法”),省厅组织开发了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系统(下称“评价系统”)并已正式启用。现将评价系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系统登录事项

  (一)招标代理机构(含省外入闽招标代理机构,下同)按照评价办法的规定,将符合要求的信用信息录入评价系统。招标代理机构录入操作时,采用CA证书登录,即省内招标代理机构使用“福建省招标代理管理信息系统” CA证书登录,省外招标代理机构使用“省外入闽招标代理企业信息登记系统” CA证书登录。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实施部门(下称“评价实施单位”)使用省厅发放的信息锁登录评价系统进行相关操作。

  二、招标代理机构信息填报

  (一)招标代理机构初次登录评价系统时,应当认真核对本企业的基本信息。如发现组织机构代码、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注册所在地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当及时变更“福建省招标代理管理信息系统”或“省外入闽招标代理企业信息登记系统”中的企业信息。

  (二)招标代理机构在奖励信息有效采集期内,按照评价办法的要求如实填报,同时将奖励信息的书面证明材料送省造价总站审核。

  (三)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主动申报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不良信息,同时将书面证明材料送省造价总站审核。

  三、评价实施单位信息审核

  (一)省造价总站收到招标代理机构自行申报的信用信息以及相关书面证明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于符合评价标准的,纳入评价系统公示,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对于不符合评价标准的,通过评价系统予以退回并注明原因。

  (二)评价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谁作出,谁采集”原则,在作出招标代理机构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5个工作日内,将其纳入评价系统公示,并上传行政处罚、通报批评等相关认定文书或认定材料扫描件。

  四、其他事项

  (一)招标代理机构业绩信息和成果质量信息实时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网址:www.fjxzjd.gov.cn)进行公示,招标代理机构可登录该平台查询本单位的业绩信息和成果质量信息。业绩信息和成果质量信息经公示无异议后推送至评价系统进行评价。

  (二)评价系统运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按照以下方式联系:

  1.省造价总站

  电话:0591-87669568

  传真:0591- 87613711

  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89号凯捷大厦8层

  2.技术支持电话详见评价系统登录页面。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8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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