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培育一批具有发展潜力、注重创优、诚信经营的建筑业龙头企业,以点带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建筑业提高效率、提升效能、提增效益,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省住建厅日前制定了《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以下简称“省龙头企业”)的评定、增补、清出等管理工作。《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明确,注册所在地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企业,前三个年度平均产值规模不低于20亿元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进入省龙头企业入围名单。包括取得特级施工总承包资质;前三个年度产值规模排名均在全省前50位;前三个年度完成省外产值排名均在全省前20位;前三个年度各季度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综合)均在全省前50名;前五个年度在全国(含境外)作为总承包单位,承建工程荣获国家级优质工程(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下同)2项及以上,或荣获国家级优质工程不少于1项且“闽江杯”省优质工程不少于2项(不得为同一项目),或荣获“闽江杯”省优质工程不少于4项。
《办法》明确,支持省龙头企业参与智能建造、智慧工地、施工过程结算等试点,申报国家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承担课题研究和标准规范编制。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指导帮助符合条件的省龙头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同时,支持省龙头企业与省外优势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城市轨道交通、机场设施、大型市政桥梁、大型综合管廊、大型隧道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投标。支持有实力的省龙头企业延伸产业链,从单一的施工业务,向投资、建设、运营一体化领域拓展。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设置与招标项目不相适应的要求,排斥省龙头企业等潜在投标人。
此外,指导帮助符合条件的省龙头企业晋升资质等级、申请承建基础设施领域所需的资质。支持政府投资项目对省龙头企业等诚信企业免缴投标保证金或减免履约保证金。省龙头企业注册所在地的住建主管部门要建立龙头企业挂钩联系制度,积极向社会宣传推介省龙头企业。
□焦点
省龙头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省龙头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省住建厅每年定期梳理符合入围条件、清出条件的企业,分别开展一次增补工作、一次清出工作。省龙头企业认定三年后按最新入围条件复核一次,不符合的予以清出。
进入省龙头企业入围名单的企业,近三年存在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不予增补为龙头企业;已公布的省龙头企业近三年存在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按《办法》规定的程序清出省龙头企业名单:
在全国范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一般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被我省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因串通投标、投标弄虚作假、转包、挂靠(出借资质)、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被我省各级住建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被我省各级人民法院判决串通投标罪或行贿罪;享受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减免政策,出现应支付而未支付相应款项,经我省住建主管部门督促未整改的;企业经营状况恶化,进入司法破产程序;或被各级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发生建筑市场违法违规、工程质量安全、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省政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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