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福建省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建办科函〔2018〕67号
日期:2018-09-26 10:21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 闽建办科函〔2018〕67号 浏览量:{{ pvCount }}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及评价标准》(闽建〔2018〕4号,下称“评价办法及标准”)和《福建省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及评价标准》(闽建〔2018〕8号,下称“评价办法及标准”),省厅组织开发了福建省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系统(下称“评价系统”)。经研究,决定2018年9月1日-9月30日试运行评价系统,10月1日起正式启用评价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系统登录事项

  (一)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实施单位(下称“评价实施单位”)、参与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的企业(下称“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从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网上办事→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福建省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系统页面登录。

  (二)勘察设计单位(含省外入闽勘察设计企业,下同)和施工图审查机构采用CA证书登录。省内勘察设计企业可持“福建省勘察设计管理信息系统”CA证书登录,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可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信息登记系统”CA证书登录,其他无CA证书的企业可参考评价系统登录页面“数字证书办理指南”进行申请办理。

  (三)各级评价实施单位使用省厅发放的主管部门用户信息锁登录评价系统进行相关操作。

  二、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息填报

  (一)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初次登录评价系统时,应当认真核对本企业的基本信息。如发现基本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当及时变更“福建省勘察设计管理信息系统”或“省外勘察设计企业信息登记系统”中的企业信息。

  (二)勘察设计单位在信息有效期内,按照评价办法及标准的要求如实填报相关评价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三)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遵循真实、公开和有效期限的原则。勘察设计信用信息申报采取诚信申报承诺制,勘察设计企业对信用信息真实性和有效性负完全责任 。

  三、主管部门信用信息核实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登录上述系统,对本级管理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复核和信用评价。

  (二)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登录上述系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审查机构信用评价有关的本级审查项目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和复核。

  四、其他事项

  评价系统运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按照以下方式联系:

  1.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设计处

  电话(传真):0591-87546724

  地址:福州市北大路242号

  2.技术支持电话详见评价系统登录页面。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8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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