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将扶持政策落到实处,切实做强做大龙头企业,促进我省建筑业转型升级,同时根据住建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精神,我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建筑业龙头企业发展的通知》(闽建筑〔2016〕29号),明确施工总承包龙头企业,其中某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分立给其全资子公司后,企业主要人员和工程业绩仍满足该项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的,可直接申请核定;施工总承包龙头企业的全资子公司,可以母公司注册建造师带业绩的方式直接核定相应资质类别(母公司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或一级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但母公司的注册建造师、业绩仍须满足资质标准要求。我厅要求龙头企业要在我省行业转型升级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禁止龙头企业通过利用扶持政策分立公司转让谋利,一经发现企业存在上述行为即撤销按龙头企业扶持政策核准的资质,不再享受龙头企业扶持政策,并将不良记录记入该企业信用档案。(厅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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