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的市建设局(建委),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办公室,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公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信息的通知》(建保[2011]6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一、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清单。除按《通知》规定公布年度建设计划、开工项目信息、竣工项目信息外,应公布2011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清单。项目清单应经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后,与年度建设计划同时于6月3日前公布。
公开项目清单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方式(集中新建、配建、改建)、建设总套数、开工时间、年度计划开工套数、计划竣工时间、年度计划竣工套数。项目清单应在当地政府网站及项目建设地点公布。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清单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公开变更的信息。
二、强化层级监督。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信息公开是保障性安居工程监督和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设区市主管部门要及时布置所辖市县向社会公开相关内容,并做好督促指导工作。省厅将作为巡查的重要内容来加强督查。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作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 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
三、加强群众监督。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信息公开后,各地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有关事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通过政务公开渠道,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建议,及时释疑解惑。对反映的问题,应依职权及时作出处理或移送有权机关处理,并及时公开处理结果。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公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信息的通知》(建保〔2011〕64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