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造福工程”切实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住房安置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1-11-10 00:00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 闽建住〔2011〕20号 浏览量:{{ pvCount }}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农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厦门市住房保障办,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交通与建设局、公安局:
  “造福工程”是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大举措。为改善更多农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建设美好家园,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十二五”时期“造福工程”的指导意见》(闽委[2011]47号,以下简称《意见》),将 “已在中心城市、县城或省级试点小城镇务工一定年限以上、有稳定职业和生活来源、本人要求就地定居落户的本省籍农民”列入“实施范围”。为切实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住房安置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部门分工
  根据《意见》要求,农村劳动力转移住房安置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指导服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部门配合。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具体分工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负责制定相关政策,编制总体规划、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公安部门:按照年限划分,向牵头部门提供本省籍进城务工人员(流动人口)数据;对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符合条件要求就地落户的本省籍农民按规定予以办理落户手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进城后有稳定职业和生活来源的人群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
  农办部门:指导监督工作组织实施。
  二、合理制定计划
  各级公安部门按照年限划分,提供本省籍进城务工人员(流动人口)数据,供各级政府决策参考。
  各级政府根据基础数据和本级政府住房保障能力,确定“十二五”期间拟解决的户数。请各设区市将市本级和所辖县(市、区)拟解决的计划数于2011年11月底前报省里备案(表格附后)。
  三、逐年安置解决
  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可向当地政府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政府根据房源情况,逐年妥善安置解决。要强化后续管理,上述人群住房问题解决后,其宅基地、承包地、户籍、社会保障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服务工作。
  四、做好统计工作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指定专人做好统计工作,按照要求时限,每季度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联系人: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处:
  黄常青 电话:87611127 邮箱:huangcq@fjjs.gov.cn
  省农办扶贫处:
  张金瑜 电话:87827829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与失业保险处:
  余根厚 电话:87529930
  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
  徐式华 电话:87093316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公安厅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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