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住建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监会《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2﹞91 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地要结合实际,按照省政府《关于营造优良环境提供优质服务支持民营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0〕19 号)和《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闽政〔2011〕88号)的有关规定,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民营企业活跃的地区,要积极探索,先行先试,细化操作办法,合理确定投资回报率,引导民营企业、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
二、民营企业、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凡列为当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的项目,在中央与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补助上,可以享受与政府投资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同等的政策,各地应按规定要求及时拨付到位,并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三、对民营企业、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在项目贷款、贴息贷款、企业债券发行、土地供应、税费减免等国家已明确的支持优惠政策,各地要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充分调动其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与运营的积极性。
四、加强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分配、资产与收益的规范管理。
附件: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2〕91)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201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