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2-08-01 00:00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 闽建住〔2012〕23号 浏览量:{{ pvCount }}
  现将住建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监会《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2﹞91 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地要结合实际,按照省政府《关于营造优良环境提供优质服务支持民营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0〕19 号)和《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闽政〔2011〕88号)的有关规定,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民营企业活跃的地区,要积极探索,先行先试,细化操作办法,合理确定投资回报率,引导民营企业、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
  二、民营企业、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凡列为当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的项目,在中央与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补助上,可以享受与政府投资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同等的政策,各地应按规定要求及时拨付到位,并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三、对民营企业、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在项目贷款、贴息贷款、企业债券发行、土地供应、税费减免等国家已明确的支持优惠政策,各地要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充分调动其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与运营的积极性。
  四、加强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分配、资产与收益的规范管理。
  附件: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2〕91)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2012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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