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

日期:2013-01-07 00:00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 闽建住〔2013〕1号 浏览量:{{ pvCount }}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林业部门、侨务办公室、总工会,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经济发展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各类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进度要求
  各地要从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发展需要、改善群众住房条件和人居环境出发,把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作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内容。到2015年底,全省力争基本完成成片棚户区(危旧房)、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华侨农场非归难侨危房改造。
  二、全面开展调查摸底工作
  各地要按照属地原则,对辖区内各类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逐个调查摸底,登记造册。七部门《通知》所附调查表应按以下要求填报:
  (一)调查摸底范围为2012年底尚未实施改造、在改造的各类棚户区(危旧房)。各附表中“截至2012年底已改造情况”栏目中的“竣工”和“开工”,指同一个在建项目中“已竣工”和“未竣工”情况。2012年底前已经全部竣工的,不在调查范围。
  (二)列入2013-2015年改造的项目,应具备在规划期内实施的条件,其中2013年已经上报列入年度计划的改造项目不得变动;其中附表2-6中,对2015年前尚未作出改造规划的棚户区(危旧房),只填写“棚户区(区片)基本情况”。
  (三)附表1“截至2012年底剩余改造户数”栏目指2013年1月1日之后还要改造的户数,数量上应等于该表格后两栏相加之和。
  (四)本次调查摸底新增的“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包括基础设施、房屋维修、环境综合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等四类,其中涉及原居民住房改建(扩建、翻建)工程的,将列入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和年度计划,请各地认真填报。
  (五)填报调查表时应认真研究填表说明,确保填报真实、准确、完整。一个改造项目或区片填一行。
  三、要明确调查摸底职责分工
  (一)要制定调查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林业、侨务等部门要协商制定调查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工作机制,切实抓好落实。要注意发挥好工会、行业、社区等各类组织的作用,认真组织做好调查摸底工作。高校筒子楼、危房和省属公立医院职工危房改造是否纳入棚户区改造项目,请征求当地教育、卫生部门意见。
  住房城乡(住房保障)部门牵头负责开展集中成片棚户区、非集中成片棚户区、城中村、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和国有工矿(含铁路)棚户区(危旧房)情况调查;农业部门负责开展国有垦区棚户区(危旧房)情况调查;林业部门负责开展国有林场危旧房情况调查;侨务部门负责开展华侨农场非归难侨危房情况调查。
  (二)各设区市相关部门要尽快布置所辖县(市)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并加强对所辖县(市)的指导,做好上报数据的汇总、审核和分析工作,保证调查质量。各设区市林业、农业、侨务部门要将本部门调查总结及调查报表报送同级住房保障部门,由设区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统一汇总本辖区内各类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情况和本地区调查总结,将调查情况连同附表,于2013年1月25日前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侨办。
  联系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莫敬忠、王德福,联系电话:0591-87671387、87616319,邮箱:fjszfbz@163.com
  省发改委 陈玫欣 0591-87063123
  省农业厅 黄启辉 13705930070 黄丹烨 13600858318
  省林业厅 陈怀甫 87831266
  省 侨 办 韩荣和 83763765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林业厅
                                     福建省侨务办公室
                                      福建省总工会
                                      2013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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