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厦门市高林居住区等13个项目为第二批保障性住房“和谐人居”示范试点小区的通知

日期:2013-08-16 00:00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 闽建住〔2013〕15号 浏览量:{{ pvCount }}
各设区市建设局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为创新社会管理,建设“平等开放、和谐安居”的新型保障性住房居住小区,按照《福建省保障性住房“和谐人居”建设导则(试行)》(闽建设﹝2012﹞8号)要求,根据各设区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推荐,省厅组织专家考评,现确定厦门市高林居住区等13个项目为第二批保障性住房“和谐人居”示范试点小区(详见附件1)。目前,全省共有保障性住房“和谐人居”示范试点小区项目19个(其中,第一批示范试点小区项目6个,详见附件2)。
  各示范试点小区建设单位应认真执行“和谐人居”建设导则,按照“格局开放、设计精细、设施共享、环境友好、管理互助”的要求,切实加强对设计、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确保设计合理、配套完善、质量可靠,提升建设品质和水平。竣工交付使用的项目,要加强使用、维护管理和物业管理;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以创新社区管理为载体,强化社区组织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建立评优激励机制,在抓好“和谐人居”示范试点小区的同时,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积极组织推动 “和谐人居”建设,不断扩大“和谐人居”建设覆盖范围,引导、带动、提升保障性住房建设水平。
  附件:1.第二批保障性住房“和谐人居”示范试点小区项目名单
     2.第一批保障性住房“和谐人居”示范试点小区项目名单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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