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的市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局、政府纠风办,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经济发展局、监察专员办,平潭县民政局:
为完善保障性住房分配模式,加快配租配售步伐,切实解决部分特定家庭住房困难,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城镇化发展的十二条措施》(闽委办发[2012]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保障性住房分类保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分类保障的目的意义
保障性住房分类保障是指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提供一定数量的保障房,优先面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供应,由保障对象所在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实施单位”)负责实施分配和后续管理的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分类保障,有利于提高住房保障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有利于发挥所在单位比较了解行业实际和保障对象家庭情况等工作优势,因地制宜,降低准入门槛,扩大保障范围;有利于简化准入审核,提高分配效率。
二、实施分类保障的对象范围
分类保障可以适用于以下住房困难家庭: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二)一线环卫工人、公交司机;
(三)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的家庭、孤老病残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四)符合条件的部队干部、士官;
(五)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失独家庭;
(六)获得省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人员。
纳入分类保障范围的家庭,应当是无房或住房困难的特定家庭,具体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用于实施分类保障的房源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向保障对象提供的保障房类型应符合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
各地可以先将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等城市运行一线人员住房困难家庭列入分类保障范围,试行探索分类保障做法,总结经验并稳步扩大到其他分类保障对象。
三、做法和要求
(一)出台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分类保障具体办法,明确分类保障范围、实施程序、信息公开、合同签订、后续管理及责任承担等内容,做到分配有据可依。分类保障办法应与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做好衔接。
(二)制定方案。保障对象为同一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提出分类保障实施方案(包括准入标准、评分办法、实施程序、使用和退出管理等,下同),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保障对象来自不同单位或无单位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分类保障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方案应公开征求拟分类保障对象意见。
(三)组织实施。在符合当地相应保障房准入条件的前提下,经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房产管理部门审核保障对象住房状况后,由保障对象所在单位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收入和资产状况,简化审核程序。保障对象应当如实申报住房、收入和家庭资产情况,实施单位对保障对象申报材料认真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承担相应责任。分配过程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分配结果报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四)签订合同。由实施单位与保障性住房产权单位就该批分类保障房源签订分配管理协议后,与保障对象签订租赁合同。
(五)使用和退出管理。保障性住房使用和退出管理,由实施单位依照保障性住房使用和退出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严格实施,管理办法应报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实施情况应定期向住房保障部门报告。
(六)产权归属。用于分类保障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归原产权单位,不得上市交易。
四、监督检查
保障性住房分类保障对象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单位实施分类保障情况的监督。住房保障、财政、发展改革、民政、纠风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分类保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责任追究
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障房分配、使用和退出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做到各环节有据可依。要严格依照准入标准、评分办法和实施程序实施保障房分配,实行分配全过程信息公开,确保分配公开、公平、公正。要加强保障房使用和退出管理,避免保障房资源闲置或不当使用。在分类保障制度机制建设和保障房分配、使用、退出管理中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纠风办
2013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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