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各有关部门:
为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优化资源配置,加大保障性住房供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意见》(闽政〔2010〕18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试行公共租赁住房社会化收储分配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目的意义和基本原则
公共租赁住房社会化收储分配,指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向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租赁成套住房,将其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供应方式。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社会化收储分配,有利于优化住房资源配置,扩大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增加有效供给;有利于提高住房保障效率,方便保障对象根据自身居住习惯、就业地点选择适宜的房屋;有利于减少政府投入,转变住房消费观念,规范房屋租赁市场。公共租赁住房社会化收储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因地制宜、注重实效、以租为主、租补结合的原则。
二、做好房源收储工作
(一)房源选择:选择公共租赁住房社会化收储房源,应当遵循交通方便、配套完善、质量合格、经济宜居、符合安全要求的原则,并从保障对象的工作、生活便利出发,统筹考虑房源布局,尽可能做到本地区保障房房源区域分布基本均衡。既可以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储,也可以向社会其它单位和个人收储。所收储房源应当产权清晰,无权属纠纷,没有结构安全隐患和渗漏等质量问题,保证居住安全。
(二)面积标准:收储的房源应当为成套住房,以小户型为主,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其中以居室为单位安排非同一家庭多人居住的套型建筑面积,可根据实际适当调整,但居室不得超过4个,套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20平方米。
(三)租金标准:收储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租金,应当综合考虑同区位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收储房源的结构、成新、装修、配套设施及房屋现状等因素合理确定,适当控制单套租金水平。租金控制标准由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房屋租赁市场价格监测情况确定和适时调整。
(四)租赁合同: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收储条件的房屋,市县住房保障机构与房屋所有权人协商一致,书面签订收储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应当在3年以上,毛坯房租赁期限应当在5年以上。
(五)鼓励政策:收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由市县住房保障机构为房屋所有权人办理与租赁期限一致的房屋财产保险。收储毛坯房的,经与房屋所有权人协商一致,按照公共租赁住房装修标准依法组织装修,收储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且实际租赁期限超过5年的,房屋装修设施可以无偿归房屋所有权人所有。
(六)税费政策:社会化收储公共租赁住房的税费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的规定执行。房屋所有权人向市县住房保障机构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所涉及的除企业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可由市县住房保障机构代征。
三、收储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社会化收储资金来源于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主要包括:中央、省级财政补助的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不含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专项补助资金);市、县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资金;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的住房保障资金;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及其配套商业用房的租金或销售收入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
要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中央、省级财政补助的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按规定可用于支付社会化收储房源的租金,社会化收储房源的运营管理成本,维修、装修费用,委托管理费,办理财产保险等相关费用可在其他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严格分配和后续管理工作
收储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保障房分配程序进行配租选房,住房保障对象应当与市县住房保障机构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因收储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房屋所有权人违约、房屋征收等原因需要住房保障对象搬迁的,住房保障对象应当配合,市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为住房保障对象重新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社会化收储公共租赁住房的后续管理、退出办法依照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市县住房保障机构可以通过委托管理、购买服务的方式,将部分可以委托办理的后续管理日常工作,委托收储房源所在物业管理企业、居委会办理,市县住房保障机构承担委托责任。住房保障机构应加强对受托单位履行委托业务情况的监督考核,按委托事项办理情况分档给予委托管理费。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明确工作职责。市县政府是推动公共租赁住房社会化收储分配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工作机制,筹集收储资金,积极推进公共租赁住房社会化收储分配工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社会化收储分配的具体组织实施,其所属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承担公共租赁住房社会化收储分配和后续管理的具体工作。发改、财政、国土资源、城乡建设、民政、监察、审计、物价、税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收储分配的相关工作。
(二)加强监督检查。市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社会化收储房源信息库,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实现公共租赁住房信息档案的动态管理;市县房地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市场价格监测体系,及时准确掌握房屋租赁市场价格信息;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租金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收储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监察部门依法对收储分配的监管工作进行监督,审计等部门依法对收储分配工作进行监督。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社会化收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4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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