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民政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民政局、财政金融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住房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14〕160号)转发给你们,并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闽政〔2014〕58号)的要求,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优先给予保障。对城镇住房救助对象,要优先保障,应保尽保。在准入条件上,要合理确定、及时公布住房救助对象的住房困难条件,并按年度实行动态管理,逐步降低准入门槛,扩大保障范围,确保救助对象住房条件能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进步而相应提高。在制定年度计划时,要优先满足当年实施住房救助的需要,确定公共租赁住房、发放租赁补贴供应规模与数量。在分配上,要根据申请人意愿,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依申请做到应保尽保。对农村住房救助对象,应优先纳入当地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优先实施改造。
二、简化审核程序。已经民政部门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特困供养人员资格的,可不再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由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直接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纳入轮候范围,优先给予保障。
三、落实优惠政策。对城镇住房救助对象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给予租金减免,减轻其租房负担。有条件的地方,对救助对象可给予物业服务费减免或适当补助。有工作能力的救助对象,可向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在所居住小区安排服务事项冲抵部分或全部物业服务费。
四、加强实施管理。住房救助是社会救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针对住房困难的社会救助对象实施的住房保障。住房救助是切实保障特殊困难群众获得能够满足其家庭生活需要的基本住房,在住房方面保民生、促公平的托底性制度安排。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职、密切配合、协调推进。要组织对本辖区内累计实施、当年实施住房救助的情况,以及尚待实施住房救助的对象规模等,进行调查摸底,建立档案,并将有关情况于当年11月15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民政厅和财政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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