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日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为推动完善由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构成的住房保障体系,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省住建厅联合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制定了《福建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从规划建设、房源筹集、项目认定、支持政策、监督管理等多个方面,明确保租房建设全流程的具体要求。《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新建保租房以小户型为主
《办法》提出,支持和引导市场各类主体参与保租房建设、运营,多渠道增加保租房供给。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租房。
发展保租房的市、县应按照职住平衡原则,结合人口和就业岗位分布、公共交通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情况,优先利用位于城市中心区、产业园区、交通便利区或医院、学校、商业综合体等租赁需求多的区域存量土地、房屋。支持通过新建、改建、改造等方式筹集建设保租房,定向分配给在乡镇工作的教师、医生、民警和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三支一扶”人员等。
保租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租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新建保租房项目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可以配比不高于20%且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户型。
《办法》还提出,重点发展具备一定规模、实行整体运营并集中管理的保租房,主要可分为宿舍型和住宅型。当项目规模未达到标准规定应当配建配套设施的最小规模时,宜与相邻居住区共享教育、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公共服务设施。
此外,保租房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和建设程序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和验收,未通过联合验收的,不得投入使用。保租房项目应当纳入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并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保租房不得上市销售
在项目认定上,《办法》明确,保租房项目实行“先储备,再认定,后入库”工作机制,纳入年度保租房计划应当先取得项目认定书。相关部门可凭保租房项目认定书给予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和落实税费优惠、民用水电气价格政策。同时,支持银行保险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符合条件的保租房项目,提供多样化、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在监督管理方面,《办法》要求,保租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租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新建保租房产权实行整体确权,不得办理分户产权,在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在不动产权属证书上写明“保障性租赁住房”,明确用地性质和权利性质,不得通过分割或者合并的方式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
发展保租房的市、县应当出台保租房项目整体转让或主要投资人转让股权等权属转让的管理细则,确保转让后原保租房性质、土地用途不变。工业企业在生产生活配套设施用地范围内配建的保租房不得单独转让,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条件允许转让的,必须与配套服务的工业项目用地按宗地整体转让。
焦点
多渠道筹集保租房房源
村民富余的安置房也可作保租房
保租房房源如何筹集?《办法》明确,发展保租房的市、县可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保租房;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保租房,也可批量收购符合条件的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租房;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租房;用作保租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可在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内建设宿舍型保租房,也可在产业园区按照租赁住房用地统一建设保租房;可将政府的闲置棚改安置住房、公租房等盘活作为保租房。
另外,纳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市、县(区),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可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租房。福州、厦门和纳入城中村改造扩围城市在实施城中村改造中,可将村民富余的安置房以小户型为主单独设计、集中建设,并长期租赁用作保租房;也可在妥善做好原有租户安置搬迁、租金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将城中村房屋整体长期租赁并改造提升用作保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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