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起,福建省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办法实施

日期:2024-09-12 15:24 来源:海都新闻 浏览量:{{ pvCount }}

截至2023年底,我省累计竣工保租房超过10万套。为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日前,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等5部门联合制定了《福建省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保租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性质和实行市场化运营管理特点,从房源管理、配租对象、租金管理、租赁合同等方面,明确保租房项目运营阶段的管理要求。《办法》自2024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保租房房源管理规定 

《办法》所指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下简称“保租房”),是指获得保租房项目认定书,纳入年度保租房计划,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阶段性住房困难群体,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标准的配租型保障性住房。

《办法》提出,保租房项目产权单位可以通过自行运营管理,或通过联营入股、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专业运营主体实行租赁经营、专业服务等一体化、全过程运营管理。

保租房运营主体负责保租房运营管理工作,承担房源核查、房源发布、选房配租、签约备案、入住退出、日常巡查、隐患排查、使用监管等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完善应急预警及处置机制。

运营主体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应当包含“住房租赁”相关字样。

面向社会配租的保租房,应当统一对外发布房源信息。房源信息包括:地址、户型、套数、面积、实景图、配租方式、产权人、运营主体、收费事项及标准等。运营主体还应当确保发布的房源信息真实有效,并及时更新房源信息。 

配租对象与租金、租赁合同规定 

《办法》明确,保租房重点面向城区无房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其中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人员。 

发展保租房市、县应将各类人才以及在闽就业创业的台湾青年纳入当地保租房的保障范围,具备条件的房源可探索实施定向供应。保租房原则上不设收入门槛,具体准入条件由发展保租房市、县合理确定。运营主体可以结合项目实际,细化形成配租方案,并报项目属地住建部门备案。

而通过企事业单位自有用地建设、产业园区及各工业项目配建的保租房,可优先满足本单位、本园区住房困难职工租住需求。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所在单位统一向保租房项目运营主体申请。

那么,保租房租金如何确定?《办法》要求,发展保租房市、县应当按照“租赁户收入可负担、租赁企业经营可持续”的原则,对保租房租金进行指导和管控。租金应当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可针对各个保租房项目筹集建设方式、享受政府补助、低息贷款、土地优惠等支持政策不同,确定具体租金水平并向社会公布。发展保租房市、县应当完善租金监测制度,定期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公布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水平。

运营主体单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单次收取押金不超过1个月,超过限额的应当按规定纳入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保租房承租人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保租房租金。

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保租房运营主体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 

保租房项目的退出及监督管理 

《办法》明确,对保租房运营年限期满或其他客观原因需退出固化项目清单管理的,需商有关给予支持政策的主管部门或机构,并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级相关部门备案。

对于符合退出条件的保租房项目,发展保租房的市、县应当及时注销或收回保租房项目认定书,并向社会公布。保租房项目退出前,运营主体应当提前通知承租人,并妥善处理退租等事宜。保租房项目退出后,运营主体不再享受对应保租房优惠政策,不得再以保租房名义经营。 

因运营主体合并、重组、股权转让、破产清算或依据司法机关生效法律文书等涉及处置保租房运营权转让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但尚在运营期限内的,受让人不得改变保租房的用途,并应当继续用于租赁经营。 

在监督方面,各市、县应当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实行保租房项目建设运营全过程多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运营主体开展保租房经营活动的信息系统应当落实互联网管理各项政策要求,接入所在城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各市、县应当建立健全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体系,依法加强对保租房运营活动的信用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分级分类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