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质量检测有关问题的答复

日期:2016-06-30 09:12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 闽建质安监总函〔2016〕91号 浏览量:{{ pvCount }}

厦门市建筑工程和建筑材料质量检测协会:

  你协会《关于厦门市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问题和困惑》来函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 监管规定方面

  (一) 见证取样旁证问题。检测机构对见证取样的旁证,目前应按省厅《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闽建建[2006]59号)执行,省厅日后修订该文件时我站会反映你协会的建议。

  (二) 见证人员培训问题。建设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或监理单位专业监理人员均可担任见证人员,见证人员可由企业自行培训,地方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工程检测委托方与支付方不一致问题。现行工程定额包含检试验费用,所以出现工程检测委托方与支付方不一致问题。省厅日后修订闽建建[2006]59号文或工程定额时,我站会建议将检试验费用从工程定额剥离,这样工程检测委托方与支付方就会一致。

  二、 检测管理系统使用方面

  (一) 检测类别问题。委托方书面明确所委托检测的工程为非房建与市政工程,且不属于预拌混凝土原材料检测的,检测类别可划为“其它”。若后期由于其它原因该工程又归属为房建与市政工程,责任不在检测机构。主体结构施工阶段未送检、但在扫尾阶段送检的零星检测,检测类别依据其工程类别确定,与在哪个阶段送检无关。

  (二) 已在互联互通备案的工程在检测业务系统无法获取的问题。已在互联互通备案的工程,正常情况下在检测业务系统可以获取,若确实出现无法获取的,请联系我站。联系人:徐工、谢工,电话:0591-83806052、87608237。

  (三) 互联互通无法录入代建单位信息的问题。目前互联互通无法录入代建单位信息,我站将于近期增加此功能。

  三、 梁类构件保护层厚度检测问题

  对选定的梁类构件,应对一排全部纵向受力钢筋和二、三排侧面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进行检验。一排纵向钢筋的3个测点应布置在梁底(面),二、三排侧面纵向受力钢筋的测点布置在梁侧。

  四、 静载检测方面

  (一) 机顶盒硬件方面

  1.机顶盒出现死机、黑屏、蓝屏等故障。机顶盒出现死机、黑屏、蓝屏等故障时,应及时按《关于加强基桩静载检测动态管理的通知》(闽建质安监总[2014] 161号)要求进行机顶盒异常告知,待异常消除(更换机顶盒)后恢复试验。我站将继续督促机顶盒供应企业总结问题,进一步完善机顶盒。各检测机构也可自行购置机顶盒。

  2.机顶盒设计为内置对网络信号有屏蔽效应。新版机顶盒已改为外置的4G无线路由器(配置RJ45)。

  3.机顶盒的主板老化或电池漏电造成机顶盒时间错误导致产生“同一设备同一时间在不同桩号出现”等警示信息。警示信息只是方便主管部门提高监管针对性,不代表一定有问题。

  (二) 软件方面

  1.机顶盒自身内置的数据库发生故障。这个问题涉及机顶盒与静载仪的数据对接,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增配UPS避免异常断电可降低此类问题发生。

  2.服务器接收端口报“端口1981错误”或者“客户端校验错误”。出现此类问题可重启监管服务器端口连接或使用外置的4G无线路由器。

  3.检测管理服务器系统出现故障造成无法登录系统或进行相应操作。出现此类问题,检测机构可继续开展试验,我站会统一删除相关警示。

  4.静载开始告知时出现“堆载表”丢失。我站将会增加“堆载表”二次提交功能解决此问题。

  5.监管系统的警示信息误报率偏高。为方便主管部门提高监管针对性,我站根据专家建议设置警示信息,有警示信息不代表一定有问题。

  (三) 异常情况处理

  1.静载检测卸载过程出现异常情况的,待异常情况消除后可继续试验,试验结果有效(该基桩静载检测结果具有代表性)。竖向抗压静载检测加载过程出现异常情况的,应按下列原则处理:

  (1)可继续持荷的应继续试验。静载检测过程中虽然出现异常情况(如停电、机顶盒损坏等)但仍可继续持荷的,应保持荷载、位移等计量仪器正常进行工作,消除异常情况后恢复试验,试验结果有效。

  (2)无法继续持荷的(如出现桩帽或接桩桩身破坏、恶劣天气造成仪器设备泡水、仪器设备发生故障如油管漏油等异常情况)按下列原则处理:

  1)若出现异常情况时,本级荷载(或异常情况前某级荷载)作用下的桩顶沉降量超过前一级的3倍且前一级荷载作用下的桩顶沉降量超过0.15×0.05D(桩径小于800mm或复合地基单桩静载试验为6mm)、或加载未超过8级(含8级)但桩顶总沉降量超过0.6×0.05D(桩径小于800mm或复合地基单桩静载试验为24mm)、或加载超过8级但桩顶总沉降量超过0.8×0.05D(桩径小于800mm或复合地基单桩静载试验为32mm)的,应在消除异常情况后恢复试验。若试验结论合格,只代表该基桩承载力满足设计要求,但不具有代表性(因该桩相当于预压过,试验得到的总沉降量小于实际总沉降量),应由建设单位牵头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单位另选一根与该基桩属于同一条件的基桩进行静载检测;若试验结论不合格,检测结果具有代表性,应按《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14)第3.4.8条等规定处理。

  2)出现其它情况时,可消除异常情况后恢复试验,试验结果有效。

  2.静载检测出现的其它异常情况,应按下列原则处理:

  (1)异常情况造成检测结论可能造成漏判(试验得到承载力可能大于实际承载力)的,应在消除异常情况后恢复试验。若试验结论合格,只代表该基桩承载力满足设计要求,但不具有代表性,应由建设单位牵头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单位另选一根与该基桩属于同一条件的基桩进行静载检测;若试验结论不合格,检测结果具有代表性,应按《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14)第3.4.8条处理。

  (2)异常情况造成检测结论可能造成错判(试验得到承载力可能小于实际承载力)或对检测结论基本没有影响(如试验过程因碰到位移传感器等原因造成个别试验数据异常但不影响对该级荷载作用下的桩顶沉降量作出判断等情况)的,试验结果有效。

  3.恢复试验时,先按每级荷载维持15min(不必判稳,也可按原试验方法),逐级加载至发生异常情况时的前两级荷载,再按原试验方法从发生异常情况时的前一级荷载逐级加载。发生异常情况的前一级荷载作用下的桩顶沉降量以异常情况发生前测得的桩顶沉降量为准。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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