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省住建厅于近日印发了《福建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双随机监督检查办法》,现解读如下:
《办法》共十四条,包括制定目的、适用范围、职责分工、项目库管理、检查人员库管理、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措施、监督检查结果公开及应用等事项。
一、《办法》适用于省、市、县(区)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或政府指定部门)对我省国家级、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开展双随机监督检查。
二、《办法》规定各级开展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双随机监督检查的频次每年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2个名镇名村,从项目库中随机抽取。省级当年度已经检查的项目可不再作为市、县(区)检查对象。
三、《办法》规定入选检查人员库的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及要求。其中,入选检查人员库的专家由城市规划、建筑学、文物保护、古建修缮、历史文化、环境景观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检查组由主管部门业务人员、专家组成,检查人员数量3-5人,专家数量应占一半以上,从检查库人员库中随机抽取。
四、《办法》规范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保护规划编制、修改、审批、公布情况以及规划质量,镇村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保护情况,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传统建筑分类保护情况和新建建筑管控情况,保护标志牌以及消防设施、消防通道设置情况,优秀传统文化创新传承情况,保护机构设置情况,财政投入资金安排使用及社会资本、捐款捐助投入情况,村规民约、村民理事会、经济合作社等发动群众参与情况,保护整治、活化利用、非物质文化挖掘传承、产业培育等项目实施情况,保护利用、传承创新、产业培育、群众参与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
五、《办法》明确监督检查措施,包括调阅相关档案资料、查验资质证书、要求项目负责人到场配合检查等。
六、《办法》明确检查成果内容应当包括检查方式、各项检查内容的检查情况、存在问题、整改及处理建议,以及镇村的好经验好做法等。
七、《办法》明确各级监督检查机关要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通报,检查情况与整改处理情况,作为名镇名村申报补助资金项目时的重要审核依据。各级监督检查机关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视情提请当地政府予以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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