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燃气生产、经营活动“双随机”检查工作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18-11-20 09:27 信息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浏览量:{{ pvCount }}

  一、出台背景

  目前我省共有各类燃气经营企业320家,燃气管道长度12061公里,液化石油气总储存容积4.8万吨,年供气总量42万吨,在役液化气钢瓶近600万支。如何有效管好燃气企业,确保安全生产和人民生命财政安全,是各级燃气主管部门必须履行的职责。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在相关领域推广随机抽查。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工作部署,省住建厅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燃气运营企业等10个项目作为行业诚信建设重点领域。省住建厅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以上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福建省燃气生产、经营活动“双随机”检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用以规范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检查工作。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对象。我省行政区划内各级燃气主管部门组织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的检查活动,适用该《办法》。

  (二)明确检查频次。一是各级燃气主管部门每年年初要研究制定年度“双随机”抽查年度计划,明确抽查项目、抽查比例和频率。二是省住建厅每年检查不少于3次,每次抽查不少于10家;设区市每年检查不少于5次、每次抽查不少于5家;县(市、区)及平潭每年检查不少于6次,抽取企业数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三是对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未涉及的监管事项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四是国家、中央部委、省里要求开展的综合性或者专项检查,检查次数不计入,但也采用相应的“双随机”检查工作办法。

  (三)建立分级管理机制。省住建厅负责建立和管理全省燃气生产、经营活动“双随机”检查系统,并建立全省检查人员库和检查对象库;各设区市及平潭负责维护设区市检查人员库的信息。

  (四)规范检查行为。一是明确实施检查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调阅燃气主管部门的相关档案资料,检查燃气经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检查燃气经营企业相关证照、档案资料等,并可以要求燃气经营企业负责人、相关人员到场配合检查。二是明确检查内容,包括十类具体行为,重点是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应急管理与救援、隐患排查等方面,根据当前燃气行业安全生产工作重点,还对对瓶装液化气销售实名制、视频监控系统、燃气安全软管等做了检查要求。

  (五)确保整改实效。《办法》要求检查中发现问题要责令燃气经营企业立即整改,并形成闭环,确保整改到位。

  此外《办法》还明确申报检查人员库专家应当具备的条件,成果上传省住建厅“双随机”检查系统、检查情况与燃气企业信用评价挂钩等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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