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21-01-12 15:59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浏览量:{{ pvCount }}

  一、修订背景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于2017年底取消,我省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企业数量剧增,对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提出更高要求。我省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筑〔2017〕24号),组织对招标代建机构实施动态量化评价,初步构建招标代理行业诚信体系,倒逼招标代理机构规范自身行为。闽建筑〔2017〕24号文实施3年来,也存在评价标准不够科学、评价指标不够完善以及对招标代理机构入场行为缺乏有效管理等问题,需要对暂行办法进一步优化调整。为此,省厅组织修订工作,充分吸收各方意见,形成《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办法》(下称“评价办法”)并于2021年4月1日起实施。

  二、主要修订内容

  评价办法共计23条,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评价实施单位。鉴于增加对招标代理机构入场行为考核,将各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列为评价实施单位。

  (二)关于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内容。调整由起评分、业绩、从业人员培训、不良行为、成果质量、入场代理行为等6个部分组成。

  1、业绩:业绩分满分值40分保持不变,除了按照代理项目数计分30分外,还根据项目类别增设了中标金额分值(即货物服务类项目、施工类的中标金额分值各5分)。

  2、从业人员培训:取消各类通报表扬的奖励信息分,但在取消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后,增加了从业人员培训评价,引导企业加强从业人员素质。

  3、不良行为:一是细化住建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具体事项和分值。二是删除受到省级行业协会通报批评、未按规定报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等指标。三是将代理机构负责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过程受到处罚或处理纳入评价。

  4、成果质量:优化评价指标,并适当降低成果质量扣分值。

  5、入场代理行为:此项为新增项目,由各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招标代理机构开展开标、评标行为实施评价。

  (三)关于信用评价结果运用。支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选择信用良好的招标代理机构。对于信用排名靠后的招标代理机构,予以重点监管;对于排名靠前的,减少监督检查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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