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21-03-08 16:52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浏览量:{{ pvCount }}

  一、出台背景

  2019年7月1日消防审验职责移交后,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我省的决策部署,总体实现了“平稳移交承接”的工作要求,根据承接过渡期间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履职情况来看,加强消防审验机构、人员和技术力量的储备十分必要。一是贯彻落实住建部令要求。根据住建部《暂行规定》要求,省级住建主管部门应建立由具有工程消防、建筑等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组成的专家库,建立专家库管理制度;二是提升审验部门的专业化水平。消防审验职能是做好统筹发展与安全工作的重要环节,涉及行业广泛、专业种类繁多,技术性和政策性都很强,住建主管部门在政策制度制定和业务指导工作中需要充分的专业技术保障;三是整合资源,规范管理。与江苏、浙江、广东等省相比,我省专家的专业面较窄、数量较少,且大部分集中在福州、厦门地区,建立省专家库以及管理办法有利于更好的整合利用好现有的专家资源,并进行规范管理。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依据住建部《暂行规定》、《工作细则》和我省的相关政策文件要求,经充分调研、讨论和征求意见后制定,内容包含正文4章,共计16条,分别从专家的职责、专家库管理、专家选取与使用等方面做出规定,主要内容是:

  (一)划定专家工作服务范围(第三条)。根据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实际工作需求,专家主要的工作是协助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在消防审验过程中进行技术服务、专家论证、标准制度研究、特殊消防设计评审、火灾事故调查分析等技术辅助性工作。省专家库专家可以作为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审查验收技术力量的有效补充,同时也是标准规范制定和业务技能培训教育的重要力量。

  (二)专家库结构和入库条件(第四条、第五条)。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涉及的行业特点和专业类别,省专家库专家按专业或行业分类管理,主要有:建筑工程(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轨道交通、石油化工、电力工程、水利工程、交通运输、消防救援等,同时为了满足省厅开展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的需要,从各分类库中选取各行业技术权威的专家组成资深专家组。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结合实际工作需要设置了专家入库的基本条件,对年龄、职称、业绩、工作年限以及专业背景等提出一定要求。

  (三)明确专家征集和入库管理流程(第六条)。省专家库专家由省厅统一进行动态管理,为更加契合工作实际,可根据工作的专业需要和专家的实际情况,不定期增补、解除专家资格,适时调整专家库的分类和各类专家人员。专家入库的流程是由个人提出申请,单位推荐,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或者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初审确认,由省厅审核、筛选、社会公示后入库。

  (四)规范专家行为(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为凸显公平公正,住建主管部门在选取使用专家时必须遵循合法、合理和回避原则。专家参加有关消防技术服务工作时,要做到遵纪守法、行为规范、保守秘密、主动回避等工作要求,同时为加强专家自律,要求专家参加评审工作前须对相关回避事项和工作纪律进行自查,并承诺遵守专家评审工作的相关规定,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承诺事项。另外为加强信用惩戒,存在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等情形的,予以解除专家资格。

  (五)细化特殊消防设计评审专家的使用(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开展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暂行规定》和部令《工作细则》的规定开展,评审专家从省专家库中按照各专业分类合理、随机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或者已公布的专家中无符合相关行业和专业要求的专家,可以直接邀请相应专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或者省内外具有相应资历的专家参加,并要求专家名单在评审后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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