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日期:2022-02-17 17:37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浏览量:{{ pvCount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有效缓解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日前,经省政府同意,省住建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住房保障工作。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解决好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要高度重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土地供应要向租赁住房建设倾斜,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和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租赁住房,要降低租赁住房税费负担,对租金水平进行合理调控。李克强总理在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切实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尽最大努力帮助新市民、青年人等缓解住房困难。2021年6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提出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明确了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五项基础制度,以及土地、财税、金融等六个方面支持政策,并赋予城市人民政府更多自主权,可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等,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等多种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
  根据国办发〔2021〕22号文件精神以及省委和省政府工作要求,省住建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明确指导思想,聚焦“如何指导各地发展保租房缓解新市民、青年人阶段性住房困难,用好土地、财税、金融等相关支持政策,怎么实施保租房项目规划建设,建成后如何加强运营管理,以及怎么统筹工作落实”五个方面,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吸收借鉴外省经验做法,并结合福州、厦门试点工作成效和我省实际,形成本《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及政策措施
  包括两大部分(共六大点),第一部分(即第一大点)是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以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为主要出发点,加快发展保租房;第二部分是工作措施(从第二大点到第六大点),主要围绕“目标怎么定、政策怎么用、房子怎么建、运营怎么管、工作怎么推”五个方面,提出16条具体实施意见。
  (一)因地制宜推动发展。包括明确重点发展城市、科学制定发展目标、合理确定发展方式3条意见,主要是指导各地因城施策,在摸清现状和需求的基础上制定发展目标,综合采取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保障方式。明确人口净流入多的福州、厦门、泉州三个大城市作为重点发展城市以及“十四五”期间保租房建设发展任务,其他城市可根据自身需求发展保租房。同时明确重点发展城市在发展方式上要坚持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并举,其他城市以租赁补贴为主。
  (二)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包括统筹用好土地资源、落实财税优惠政策、提高金融支持水平3条意见,主要是明确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的具体内容,以及怎么用好这些政策。在土地方面,明确重点发展城市和其他城市各自可以利用哪些具体土地支持政策;在财税方面,主要明确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等有关规定;在金融方面,要求建立健全与金融机构的对接机制,支持拓宽保租房项目融资渠道。
  (三)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包括积极引导多方参与、加强年度计划安排、做好规划用地保障、优化户型面积标准、简化项目审批流程5条意见,主要是从保租房项目策划生成、计划安排、规划用地、建设标准、审批程序等方面提出要求,保障项目落地建成。在引导上,主要是通过政府给予支持政策,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并鼓励支持国有企业、专业化租赁企业参与;在计划上,以需求为导向,按照规划目标分年度滚动实施,形成有效供给;在规划上,要求按照职住平衡,结合人口、就业、交通、公共服务等进行保租房空间布局和用地规划;在设计上,坚持70平方米以下小户型配置,同时考虑到生育政策优化、人才吸引等因素并与普通商品住房衔接,允许可以配比不高于20%且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户型;在审批上,强调对于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租房,要有相关实施细则,并建立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联合审查机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加快项目审批工作,并明确凭取得的保租房项目认定书,由相关部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审批手续和落实税费优惠、民用水电气价格政策。
  (四)严格运营过程监管。包括建立租金管控机制、规范房屋出租运营、加强项目权属管理3条意见,主要是对保租房投入使用后,在稳定租金价格、规范出租行为、防止变相销售等方面对各地提出要求,按照享受政府给予优惠政策情况确定租金水平,并对租金进行定期监测评估和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加强管控,确保低租金运行;将保租房纳入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租赁合同实行网上登记备案,租金按规定纳入监管账户,配租方案实行报备制度;对保租房项目实行整体确权、整体转让制度。
  (五)健全组织保障机制。包括夯实城市主体责任、强化统筹协调推进2条意见,一方面进一步强化城市政府职责,定目标、出办法、建机制、抓落实;另一方面建立健全省级层面组织协调机制,统筹推动相关政策落地实施,定期对重点发展城市发展保租房情况实施监测评价,重点评价对于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所取得的成效,评价工作纳入省对城市政府绩效考核。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