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社区虽小,但连着千家万户,做好社区工作十分重要”,“社会治理的重心必须落到城乡、社区”。物业管理工作事关群众生活质量、事关城市长远发展、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是直接关系千家万户的民生工程,是城市社区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随着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的发展和群众居住水平的不断提高,物业服务覆盖面日渐扩大,物业服务信息不公开、不透明、信息不对等等问题不断涌现。这些问题都是物业管理行业发展中存在的不足,也是完善社区治理和社会治理面临的挑战,直接影响到住建行业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成效。因此,实行规范物业服务事项公开公示制度,不仅是贯彻落实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提高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的实际举措,也是进一步增加物业服务透明度,接受广大业主监督的重要渠道。我厅在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深入调研分析,充分征求并吸收有关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意见和建议,形成了《福建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事项公开公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六章十七条,分别从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事项公开公示制定目的、主管部门职责分工、公开公示的内容、公示期限、公示设施、保障措施、监督检查等方面,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共四条,明确了制定《实施细则》的主要目的和依据,界定了物业服务事项公开公示的主要内涵。
(二)第二章职责分工共三条,规定了省级、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物业服务企业的主要职责。
(三)第三章公开公示共两条,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应公开公示的内容、公示频率、公示期限、公开公示设施的种类。
(四)第四章保障措施共三条,规定了设立公示设施的位置,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公开公示方面的保障制度,将公开公示全面落到实处。
(五)第五章监督检查共三条,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定期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日常巡查物业服务事项公开公示制度落实情况,并明确了相应的惩处措施。
(六)第六章附则共两条,明确非住宅的物业服务项目公共收益管理,可参照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省政府部门
省内行业
省外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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