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建立健全餐饮场所燃气安全检查和挂牌管理长效机制,根据《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制定依据
依照《安全生产法》《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提出的行业主管部门、燃气经营企业对用户用气安全监管工作等相关规定。
一是《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要求,“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定期对用户的燃气计量仪表、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燃气器具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督促纠正。”
二是《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管理对象为全省使用燃气的餐饮店、饭店、食堂(含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宾馆、洗浴场所、歌舞厅等娱乐场所。
(二)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设区市燃气管理部门建立本地餐饮场所燃气安全检查管理制度,指导督促县级开展检查。县级燃气管理部门组织燃气企业开展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检查,协调推动乡镇(镇街)负责督促餐饮场所落实使用安全责任;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其供气的餐饮用户使用燃气安全的日常安检及挂牌公示、隐患整改落实等。
(三)燃气安全公示牌设置及内容。公示牌要求固定在店内或外墙醒目位置,内容主要包括餐饮场所名称、负责人姓名、地址,燃气经营企业名称、联系人及电话,燃气安检责任人、检查时间,检查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
(四)检查内容。主要检查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等,突出对目前显见多发的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和切断装置以及报警器气型不符、安装位置不正确、不在工作状态,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可调式液化气调压器和不合格钢瓶,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高层建筑违规使用瓶装液化气,场所内同时使用燃气、醇基液体燃料、煤炉等安全问题的检查。对检查发现隐患,一般隐患立即整改;暂时不能整改但不影响安全的,落实防范措施限期整改;重大安全隐患或逾期不整改的,采取停气措施,相关部门依法处置处理。
(五)检查频次。燃气经营企业对管道燃气餐饮用户每月一检,对瓶装气餐饮用户由送气人员结合送气时开展日常巡查,对重要区域、大用户应当加大检查频次,新开户、停用后恢复供气前必须开展安全检查。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每季度开展一次检查,抽查总量不低于辖区内使用燃气餐饮用户总数的10%,并协调推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员会每月落实一次安全检查,抽查总量不低于辖区内使用燃气餐饮用户总数的20%。
(六)监督检查。设区市燃气管理部门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督导检查。结合餐饮场所燃气安全检查开展安全用气宣传和提醒。鼓励各地充分利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推进燃气安全公示挂牌,可通过手机App、小程序等进行定期检查和挂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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