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厅于2022年12月30日印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闽建〔2022〕12号),现就有关制定情况作出以下说明: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执法人员根据案情确定给予行政相对人何种幅度处罚的具体标准,事关统一全省住建系统执法尺度,事关执法“过罚相当”,事关防止执法“任性”和“徇私枉法”。《行政处罚法》《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都明确要求建立健全裁量权基准制度,党的二十大报告再次指出,要健全裁量基准,扎实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是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有力保障,是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价值取向。
我厅于2021年印发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罚裁量权基准(2021年版)》(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并在适用规则中明确,省厅负责制定全省性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负责动态评估、调整。本次动态调整是在2021年版基础上,根据新法规出台、既有基准适用性问题进行的。
二、制定过程
本次动态调整内容充分征求了设区市主管部门、厅机关内部业务处室及社会公众意见,共征集意见125条。经我厅相关处认真研究,组织专家论证的基础上,确定本次动态调整内容。《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内容已经我厅合法性审查,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通过。
三、主要内容
《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内容共涉及13部法律法规,74项处罚事项,295项基准,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新增裁量权基准(详见表1)。对《裁量权基准》颁布后,我省新颁布的《福建省传统风貌保护条例》《福建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的罚则进行梳理,确定相应基准(17项处罚事项,43项基准)。
表1-新增裁量权基准事项表
序号 |
类别 |
调整法规名称 |
项数 |
基准数 |
1 |
城乡建设 |
《福建省传统风貌保护条例》 |
8 |
16 |
2 |
《福建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
9 |
27 |
|
合计 |
17 |
43 |
(二)修订既有裁量权基准(详见表2)。一是强化对二次供水管理单位的监管,补充《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29条裁量权基准(8项处罚事项,8项基准)。二是细化《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第61、63、64、65条裁量权基准的违法情节(8项处罚事项,24项基准)。三是对标住建部裁量权基准调整相应裁量幅度。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领域裁量幅度,完善“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的认定标准,为保障市场主体公平竞争,避免行政执法“重罚轻纠”(41项处罚事项,220项基准)。
表2-修订既有裁量权基准表
序号 |
类别 |
调整法规名称 |
项数 |
基准数 |
1 |
城乡建设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
8 |
8 |
2 |
《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 |
8 |
24 |
|
3 |
工程建设与建筑业 |
《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 |
4 |
12 |
4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
1 |
5 |
|
5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1 |
4 |
|
6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9 |
62 |
|
7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12 |
60 |
|
8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
1 |
7 |
|
9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
1 |
3 |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2 |
7 |
|
11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
10 |
60 |
|
合计 |
57 |
2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