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23-07-13 10:33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浏览量:{{ pvCount }}

  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物业管理工作,我厅于2015年12月印发《福建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印发《关于推进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实施意见》。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以及《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废止,现行有效的《办法》部分内容已滞后于实际情况,亟需加以修改。

  为进一步规范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推进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提升物业服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本省信用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福建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关于推进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实施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充分征求并吸收有关意见建议,形成了《福建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

  二、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一)明确适用范围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以独立法人为单位实施评价,物业服务企业(含在本省开展业务的外埠物业服务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的信用信息统一记入其总公司在本省的信用档案。

  (二)删除了涉及企业资质管理的相关内容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39号),删除原《办法》中涉及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相关内容。

  (三)赋予街道(乡镇)、居(村)民委员会参与评价的权限

  街道(乡镇)、居(村)民委员会在基层治理中发现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业自律规范、强制性标准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行为或情形,应当报送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认定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纳入信用信息管理。

  (四)调整各类信用记分对象的分值计算方式

  考虑到信用评价的记分对象包括独立法人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的分支机构、物业服务项目等3类主体,本次调整各类评价记分主体的分值计算方式时,拟按照3类记分对象,较为合理、科学的设置计算分值,即:

  一是信用记分对象是独立法人物业服务企业,直接计算分值;

  二是信用记分对象是分支机构的,按照该分支机构所承接全部物业服务项目面积与总公司在省内所承接全部物业服务项目面积的占比折算分值;

  三是信用记分对象是物业服务项目的,除《福建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记分明细表》明确规定可直接加减分的记分项目外,按照该物业服务项目与独立法人的物业服务企业在省内所承接全部服务项目面积的占比折算分值。

  (五)调整、细化对不良行为的扣分标准

  将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服务项目在《福建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记分明细表》的不良行为,从36项调整细化到75项。如增加了对物业服务企业涉黑涉恶、侵占公共收益、物业服务事项不公开公示等不良行为,并对一些涉及安全方面的不良行为加大扣分分值,进一步强化对物业服务行为的监管。

  (六)将社区物业党建联建工作纳入信用评价内容

  根据中组部、省委组织部关于城市基层党建引领基层治理的文件精神,将社区物业党建联建纳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内容。

  一是将物业服务企业党组织和党建工作信息纳入信用评价内容,通过党建工作引领物业服务管理创新,将党建工作延伸至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项目,以党建引领促进物业行业服务质量提升。

  二是增加街道(乡镇)党组织、社区党组织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满意度评价意见,涉及党建联建、应急处置、矛盾纠纷调处、精神文明建设、垃圾分类投放等工作方面。

  (七)引入业主满意度评价指标

  改进信用评价方法,引入业主满意度评价指标,形成以业主评价、街道(乡镇)与社区党组织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多方参与的评价新机制,较为全面、合理的对企业服务行为开展综合评定。同时,结合物业小区公共收益“点题整治”工作,将公共收益管理纳入业主满意度的服务评分项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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