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23-07-18 17:06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浏览量:{{ pvCount }}

  一、背景

  为推进我省建筑施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省住建厅在2014年会同省发改委、人行福州支行出台了《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2014〕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由省住建厅配套出台《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等三份评价标准。自开展信用评价工作以来,评价成果积极应用在工程招投标、差异化市场监管、扶优扶强等领域并取得了良好效果,初步形成了“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竞争机制。《暂行办法》已施行了9年,随着建筑市场环境变化,需要修订完善以适应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2022年以来,省住建厅组织开展《暂行办法》修订工作,经多次征求意见后修改完善,并商省发改委、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形成《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

  二、主要内容

  《评价办法》共计六章二十二条内容。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则。明确了《评价办法》的适用范围、评价实施单位、评价基本原则、评价数据来源。

  (二)评价内容。明确信用评价按照房屋建筑类和市政工程类分别评价。信用评价由企业通常行为、合同履约行为和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等三部分组成,分别占总权重的40%、15%、45%。各类行为的评价方式、评价指标、计分规则、信息采集审核、异议处理等事项在相应评价标准中明确。

  (三)评分规则。企业通常行为评价采取加减累积分制计算;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和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采取动态平均分制计算。二是明确在特殊情形的评分规则,即明确了初次评价前和评价期间无在建工程纳入评价的企业信用分值计算规则。

  (四)评价应用。评价成果将积极应用于工程招投标、建筑市场监管、评先评优、政策扶持等方面。

  (五)监督管理。明确对提供虚假信用信息行为予以信用扣分,评价相关材料保存期有效期。明确信用评价的工作纪律,要求评价实施单位对评价工作人员开展廉政教育。

  (六)附则。《评价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实施,《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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