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闽建筑〔2017〕15号)于2017年7月1日起实施。自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以来,初步构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体系,逐步受到行业的认可。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与当前造价管理不相适应的问题,需要进一步优化调整。尤其是,2021年住建部发文停止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评价的相关事项需要进一步优化调整。为此,省住建厅组织修订工作,充分吸收各方意见,形成《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下称“评价办法”),并于2024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二、主要修订内容
评价办法共计七章23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关于评价实施单位。明确信用综合评价的事务性管理工作,可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二)关于评价内容。信用综合评价指标调整为由起评分、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造价成果文件质量等5个部分组成。取消原办法中的“客户评价”内容。
1.起评分由原来的50分改为60分
2.业绩为新增项目,由评价系统自动对接获取福建省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信息登记系统记录的造价成果文件信息,以企业上一年度登记的成果文件造价金额乘以相应咨询服务类型和项目投资类型系数后的累计金额为依据,实行线性插值法计算业绩分。
3.良好行为:取消各级住建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加分条款。增加企业参与定额(包括补充定额)、清单(包括计价计量规则)编制、造价指标(包括技术经济指标分析)编制工作以及无偿技术服务等条款。增加注册造价工程师数量加分条款,引导企业注重人才队伍建设。
4.不良行为:优化调整造价咨询企业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相关的评价指标。
5.造价成果文件质量:由省、市住建主管部门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或专项检查加强造价成果文件质量的检查,并及时将检查果录入评价系统。优化调整造价文件成果计分规则。
(三)关于信用评价结果运用。鼓励造价咨询委托方择优选择信用好的造价咨询企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差异化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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