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建村〔2023〕18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省住建厅等16部门印发《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总体目标
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压实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协同联控、全链管控、闭环封控的工作体系,全面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推动建立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二、主要任务
一是加强既有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针对既有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安全隐患处置等问题,在全省推行“管电梯一样管房屋”,提出压实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安全管理责任、全面实施经营性自建房挂牌巡检、切实消除安全隐患、严格改扩建和装饰装修管理、加强地质灾害隐患治理等5项任务。
二是严格新增经营性自建房监管。为严控经营性自建房新增,提出严格规划建设审批管理、规范建设活动监管、强化转为经营用途安全监管共3项任务。
三是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鉴定管理。针对房屋安全鉴定活动不规范、鉴定机构责任未落实等问题,提出严格规范房屋安全鉴定情形、规范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管理、压实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责任共3项任务。
四是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全过程执法监督。针对经营性自建房执法存在的部门职责交叉、执法重点不突出等问题,提出突出经营性自建房执法重点、整治违法建设和违规经营自建房、发挥举报奖惩和基层组织作用共3项任务。
三、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常态长效的自建房安全排查、复核和抽查制度,明确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机构、人员,按规定保障安全管理工作经费;乡镇(街道)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排查、巡检。
二是压实工作责任。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落实自建房安全管理的属地责任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实施经营性自建房跨部门综合监管,加强信息共享、数据互联互通和部门联动执法。
三是强化监督检查。将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对下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安全生产专项考核,并加大资金、人员和技术保障。
四是完善管理制度。各地要抓紧制定相关细化措施,规范经营性自建房用地、规划、建设和经营审批管理,开展房屋定期体检、房屋养老金和房屋治理保险试点,总结创新经验做法。
五是强化信息化管理。依托省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归集房屋基本信息等数据,实行动态更新,形成信息共享和联动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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